疫情期间,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0-04-14 作者:田鲁剑律师
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曾发布通知明确要求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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