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程序的实体意义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 和解制度也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债务人通过和解整顿恢复了偿债能力,履行了和解协议,债权人利益即可实现;债权人虽然通过和妥整顿要损失一部分利益,但较之其在破产清算程序受偿所蒙受的损失要小的多;和解协议虽然采取债权人会议特定多数表决原则。但依据《破产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这样能使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破产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整顿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这样,债务人一旦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定情形,和解整顿程序就可能被终止。因此,和解整顿制度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有积极作用。
3、 和解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解、整顿制度的实施能挽救一批债务人,减少破产倒闭案件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职工的失业、生产力的浪费和社会救济等一系列问题的发生,防止经济衰退与危机,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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