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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筹划立竿见影

发布日期:2020-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出去,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企业的法律行为。它或者是原企业解散而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或者是原企业将部分分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剥离出来,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企业分立的动因很多,诸如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等,此外,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业分立的一个动因。

  企业分立的税收考虑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利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流转税中,一些特定产品是免税的,或者适用的税率较低,这类产品在税收核算上有独立核算的特殊要求,而企业往往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满足这些核算要求而丧失了税收上的一些利益。如果将这些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就会获得流转税免税或税负降低的好处。二是当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时,通过分立可以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从而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

  从流转税方面来看,各税种减免税的特定项目都有一定的筹划空间。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8种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用于这些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纳税人既经营免税项目的产品,又经营应税项目的产品,就必须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单独核算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否则,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企业分立筹划案例剖析

  M企业是一家小型制药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生产常规药品外,还从事免税避孕药品等项目的生产经营。该企业2000年共实现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企业购进生产用料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2000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3万元。经过内部大概核算,其中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为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94万元。因为财务管理和生产工艺等原因,未能准确划分应税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销售额,因此,本来应免税的部分一并缴纳了增值税。

  具体缴纳的税款为,应纳增值税额=100万元×17%-10=7(万元),所得税为13万元×33%=4.29(万元),应纳增值税和所得税额合计为11.29万元。

  对此,税务代理人员建议:企业应在2001年将生产避孕药品及用具的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企业。原因何在呢?

  从增值税角度分析,M企业生产经营的避孕药品及用具,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在企业分立前往往会因为未独立核算等问题而一并征收增值税,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这对于企业来讲是不利的。当免税项目的生产部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企业后,实行独立核算,这样免税项目的产品便不用再因“无法单独核算”而缴纳增值税了。因为分立后,两个企业的销售额都没有达到100万元,已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考虑,假如2001年生产销售情况和2000年一样,则可以获得以下好处。分立出的生产经营免税项目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94万元,适用18%的优惠税率;对于非免税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6万元,适用33%的税率,但因为其处于10万元的临界点,可以筹划使其适用税率降到27%。税务代理人员建议,企业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向贫困地区捐赠1000元,由于捐赠部分可以扣除,于是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96万元,适用27%的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2001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税负为:应纳增值税额=70万元×6%=4.2(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9.96×27%+2.94×18%=3.22(万元),合计应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为7.42万元,比企业未分立时降低税负3.87万元,扣除因捐助的1000元,收益还是可观的。

  编者注:读者在参考此案例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企业分立需要办理各种手续,同时会打破原企业的生产格局;二是企业分立后,失去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因此对分立的利弊要仔细衡量,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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