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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应折抵刑期

发布日期:2020-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是指或得到行政授权的组织,对正在危害或将会危害国家利益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正在妨害或将会妨害国家行政管理的人、行为或物所依法采用的。其内容包括强制预防、强行制止和强制执行。按照的实施对象,可以将行政强制分为人身强制、财产强制和行为强制。涉及人身自由和使用武器的直接强制,应当由执行警察职能的法定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应予折抵刑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立法没有对行政强制措施作出统一规定,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散见于各个单行法规之中。如《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留置盘问,上述强制措施的采取,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或多或少受到了限制,因此,笔者以为,行政强制措施应予折抵刑期。

  首先,这是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所决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直接使用国家强制手段采取的处置措施。是防止和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强制控制措施,必须通过相关的立法授权,必须在法定条件下,法定时间内,使用法定方法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对醉酒机动车驾驶员的强制人身约束措施、对患有造成社会危害疾病人员的强制隔离和治疗措施。

  其次,是保障人权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行为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限制和约束了人身自由,危害了其身心健康。

  再次,虽然行政强制措施没有行政处罚严厉,但我国立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制和限定,而相关立法没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对象、范围、条件、实施程序和法律救济予以明确翔实的规定,如《行政监察法》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实务中,"双规"隔离审查的措施往往造成变相羁押嫌隙人,对该措施如何救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最后,是贯彻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需要。根据199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的司法解释精神,只要行为人被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即视为被羁押,判决以后可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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