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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完善建议

发布日期:2020-04-30    作者:黄雪芬律师

【摘要】为了更好地应对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十分必要。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各个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论述了商业秘密的内涵,然后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我国保护商业秘密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

        随着社会的进步,竞争愈发的激烈,各个企业都会慎重的选用适合自己企业的手段参与竞争,获取不可比拟的竞争优势,但有一小部分企业选用的手段不正当、甚至不合法。比如窃取他人商业秘密,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这不仅会给商业秘密所有人带来重大的损失,自身还会违反法律,对于各个企业来讲得不偿失。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 
        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每个国家组织都有各自的想法。美国的《布莱克法学词典》将商业秘密解释为:“包含了信息、模型、设计和配方,能够为企业或是个人带来带来经济效益。”或是“只有所有人和需要被透露的受雇人员知道的一种方法、工具或是计划。”商业秘密在我国主要是指“能够用在生产经营上的各种技术、配方、方法、设计或其他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主要有两个:(1)秘密性。就是说不让大众知道,还处于不公开状态,没办法从公开的方法获取信息。(2)价值性。商业秘密拥有实用性,能够为所有人带来经济效益。这两个特性都致使国家有必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单独对商业秘密进行立法,这是国际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种趋势。我国当前的商业秘密还存在很多的缺点,进行局部的修改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所以,为了更好地改进企业发展的环境,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促使我国更好地适应多变的国际市场环境,必须有效的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立法不够全面 
        1.对商业秘密进行价值评估。商业秘密是一种可以有偿转让的特殊财产权,但在转让之前必须进行价值评估。但我国当前的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评估没有具体的规定,使得实践过程中,难以确定商业秘密损害的价值。 
        2.没有按照规定向政府部门提供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企业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机关单位提交商业秘密,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商业秘密被泄露,也会给所有人造成损失,失去了竞争优势。 
        3.没有专门针对于网络环境中的商业秘密。网络时代产生了一种新的违法方式就是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这种行为隐蔽性较强,社会危害大。但是企业中并没有解决这类问题的对策,法律上也没有相关对策。
(三)内容笼统、体系分散 
        1.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太分散,操作性差,没有打击力度,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大多数是原则性的规定,太粗糙,可操作性比较差。 
        2.商业秘密涉及的范围和侵犯主体不明确。由于商业秘密的内容复杂,种类也比较多,所以存在很多困难,造成难以确定各种信息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案件审理时不能公正对待,再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认为商业秘密的主体是具有法定生产资格的经营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还包括非经营者。 
        3.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没有充分给予规定。保护商业秘密时,必须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人的法律责任,这是立法的关键,但我国并没有完整的规定。
(四)诉讼时保障措施不完善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对于泄密没有预防措施,使得诉讼制度不能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刑法是法律的最后一道墙,手段最严厉,但所有人害怕诉讼时商业秘密进一步泄露,致使刑法不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诉讼时,起诉权控制在国家司法机关手中,受害人无法阻止司法机关呈现证据,更没有办法撤诉。现实生活中,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而获刑的事情不多。还有我国对于商业秘密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举证责任承担方、鉴定商业秘密的单位和鉴定标准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对于外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条例中,应该增加专门针对于外国商业秘密的章节。当然制定专门的保护外国商业秘密的条例,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不能盲目的根据国外所给的压力进行制定,制定的原则就是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遵守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各国之间达成的双边协议等。 
        (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促进人才流动的法律进行完善 
        在实际生活中,必须有效的兼顾商业秘密保护和人才流动,不能因为保护商业秘密导致人才流动出现阻碍。应该在处理人才流动中存在问题上,对流通渠道进行疏通,让人才流动更加的合理。所以,国家的相关法律必须承认企业和员工之间订立的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合同;企业制定的和国家法律相互统一的管理制度,在员工跳槽之后,绝不可以使用原企业内部没有公布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商业秘密,只能使用已经公布于世的技术方法,不然就给予严惩。 
        (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应该和国际接轨从我国加入WTO后,我们就必须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逐一处理好国内法律和国际条例之间的矛盾。就像我国法律中有规定的“技术秘密的引进保密义务合同绝不能规定的比合同的有效期限还要长”,但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有所规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都有权利阻止他人没有经过许可就披露、使用商业秘密,违背商业诚信”我们不难发现两者之间的差距。所以,对于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存在差异的地方,必须进行更正,为法律的运行创造更好的环境,更好的促进对外经济活动的交流活动。 
        (四)在网络环境下,增加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通过网络对商业秘密进行侵犯的犯罪行为有着很强的隐蔽性,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性,一旦商业秘密在网络上遭到泄密,商业秘密所有人承受的损失是很难估量的。随着当今社会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在网络环境中也需要进行保护。有效的保护网络环境中的商业秘密主要有两种方法:(1)对网络信息进行立法保护;(2)利用合理有效的技术对侵权行为进行阻止。要想彻底的解决网络环境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必须尽快的对立法进行研究,更好地保证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和国际网络发展相互适应。有效的减少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泄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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