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虚假民事诉讼的规制不足与刑法对策

发布日期:2020-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近年来,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虚假诉讼的出现频率越来越高。民事虚假诉讼的出现,不但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为了遏制频发的民事虚假诉讼,我国关于规制虚假诉讼的立法一直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在刑法规制方面依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就民事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做了相关的阐述与分析。

  关键词: 民事; 虚假诉讼; 刑法规制;

  在民事审判司法过程中,虚假诉讼的出现,不但会阻碍实际权利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还会对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产生严重的影响。针对民事虚假诉讼,相关的司法部门必须要制定出完善的刑罚制度与刑罚规范来规制民事虚假诉讼。所谓的刑法规制就是指采用刑事处罚的方式,对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定罪处罚,以此达到禁止该行为的目的。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

  所谓的虚假诉讼就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从而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性质十分相似,但是又与恶意诉讼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主体

  和传统的恶意诉讼比起来,民事虚假诉讼的主体不是一方当事人,而是双方当事人,且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关系,例如夫妻关系、朋友关系以及亲属关系等。另外,从经济角度来讲,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可能存在着公共利益关系,例如商业合作伙伴或生意上的合伙人。也正因为如此,民事虚假诉讼的涉案双方会在利益的驱使下,共同谋合并提出虚假诉讼,从而创造出深厚的信任环境与充分的作案条件,进而促使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通过相关的调查数据表明,当事人串通型的虚假诉讼在所有类型的虚假诉讼案件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虚假诉讼多发的几种类型案件通常都涉及到经济纠纷。通过相关的调查数据表明,涉及经济纠纷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在所有类型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已经超过了百分之八十。其中房产纠纷案件、离婚案件以及民间借贷案件占据的比重最大。对于该类案件而言,诉讼当事人会利用虚假诉讼的方式,采用虚构事实、利用法律漏洞以及伪造证据等手段来谋取不法利益或躲避其债务。

  (三)民事虚假诉讼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构在处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通常会采用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与处理程序。例如民事调解。对于民事虚假诉讼案件而言,首先,案件当事人已经在事前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以及法律证据等进行了策划与商讨,因此,在庭审过程中,不会存在较为激烈的对立关系与矛盾关系。其次,案件当事人为了能够避免更多的人对诉讼情况进行了解,通常情况下,会主动要求司法机构采用较为快捷的审判程序与处理程序,因此,案件当事人通常会主动要求法庭对案件进行民事调解。在这种情况之下,法官在处理民事虚假诉讼的过程中,工作的重点往往会放在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方面,很容易忽视对案件本身真实性的调查。所以,在案件双方的调解协议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法官通常会采用较为快捷的程序来对案件进行审判和处理。


虚假民事诉讼的规制不足与刑法对策


  二、目前民事虚假诉讼刑法规制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民亊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

  就民事虚假诉讼而言,具有民刑交叉的案件特征。在我国现行的规制体系下,有关虚假诉讼罪的刑法条文规定,无法与民事条文规定内容实现很好的衔接。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外延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从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角度来讲,双方恶意串通型的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且行为情节严重足以构成犯罪的必须以刑法规制,而对于单方的民事虚假诉讼,不需要受到刑法的规制。而在我国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单方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虚假诉讼行为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次,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内容,民事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范围被界定在了诉讼程序与调剂程序中,将部分虚假仲裁行为纳入到了规制范围;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内容,民事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范围是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未将仲裁过程中的虚假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二)民事虚假诉讼罪的追诉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民事虚假诉讼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就需要将案件纳入到刑事追诉程序中。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拥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权与侦查权。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的。首先,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线索来源较为匮乏。一方面,公安机关与法院的职能是不同的,无法充分的掌握民事审判的详细情况,很难从中获取到相关的线索,需要通过被害人的举报或控告来获取线索。而通常情况下,被害人自己也无法掌握案件的详细情况。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而言,会将相关的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但是,由于受到办案机制和法律规定的制约,检察机关无法对每起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再加上虚假诉讼案件具有的隐蔽性特征,检查机关也无法获取到有价值的线索。其次,调查取证的过程存在较大的难度。对于民事虚假诉讼行为而言,第一,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事前就存在串谋商讨,因此,在突破口供方面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的;第二,当被害人发现自己利益受损的时候,虚假诉讼案件往往已经处于执行阶段了。因此,当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候,公安机关需要从头对案件进行查证,从而导致取证难点的增大;第三,案件的当事人会采用各种不法手段来阻碍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

  三、完善民事虚假诉讼刑法规制的建议

  (一)合理衔接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首先,建议缩小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规制范围,对于双方恶意串通型的民事虚假诉讼,需要由刑法予以规制,对于单方的虚假诉讼行为,则不需要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目前,就民事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而言,我国的刑法规制范围要远远大于民法规制范围。就民事诉讼而言,如果一味的对刑法的规制范畴进行扩张,不但很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对刑法的谦抑性产生直接的影响。其次,对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协调好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例如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如果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可以由法官对其做出司法处罚。最后,对民事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大。就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制体系而言,虚假诉讼罪的规制对象为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并没有关于虚假仲裁和虚假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制。

  (二)构建完善的民事虚假诉讼追诉机制

  首先,民事虚假诉讼罪的追诉主体应由检查机关担任,由检查机关来对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从而有效的促进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有效衔接,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有效的维护。其次,构建完善的民事虚假诉讼检查监督机制。在此过程中,一方面,要建立起民事虚假诉讼统一受理体系,赋予检察机关集中审查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和集中处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权利,同时加强检查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从而有效的拓展案件线索的来源;另一方面,明确和统一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标准。再次,由于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具有手段隐秘和难以取证的特征,检查机关在处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要始终保持良好的调查核实意识,全面系统的去收集与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相关的信息。最后,结合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来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与法院之间保持紧密的联系,共同构建针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体系。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一定要对我国目前民事虚假诉讼刑法规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展开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及时的制定出相应的优化措施。

  参考文献

  [1] 王志亮.虚假诉讼行为入罪初探[J].东方法学,2016(4):49-60.
  [2] 尚海明,彭雨.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基于对虚假诉讼发生与司法实践状况的实证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2).
  [3] 丁巧尔,刘海璇.关于虚假诉讼刑民法律对接的思考——兼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条款[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4).
  [4] 张艳丽.刑法修正案(九)中虚假诉讼罪之解读与剖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