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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第3830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强拆养殖场,被法院确认违法

发布日期:2020-05-08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胜诉公告第3830起>
【原告】王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XX律师事务所 赵X律师、王XX律师、陈XX律师
【被告】淄博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淄博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执法局”、“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山东省淄博市某村村民,在该村租赁土地并建设了养殖场。后因入户评估,王先生才得知养殖场即将被征收。因未见过任何征收文件,补偿事宜也未谈拢,王先生不同意拆除养殖场。在这之后,某执法局依次向王先生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于2019年3月13日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王先生自行维权无果后,委托北京XX律师事务所的赵X律师、王XX律师、陈XX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代为维权。

        律师介入后,指导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京平律师指出,本案中,某执法局在案涉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尚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的情况下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淄博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3月13日对原告王先生在淄博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西北侧养殖小区内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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