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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方上诉状的答辩参考意见

发布日期:2020-05-22    作者:李海律师

一、关于医方否认伪造病历的事实和有关情况
        1、201x年x月x日下午在拍核磁MR片时因患者头动,负责做核磁的医生明确告知没有做成。 
        2、在医患双方选择鉴定机构时,患方就提出:x月x日患者因头动没有做成MR,怎么病历中会有MR报告单?法官问医方:“你有片子吗?”,医方律师打电话询问后说:“有”技术科法官要求医方在鉴定材料质证时拿过来。在鉴定材料质证中,患方再次提出当时患者没有做成MR,怎么病历中会有MR报告单?法官要求医方拿片子,医方说没有拿。法官要求医方将片子拿到司法鉴定听证会交给鉴定专家,医方答应届时拿去。此质证过程由医患双方签字,法官记录在案。 
        3、 司法鉴定会上,鉴定专家问医方:“取栓前有造影吗?”,医方回答:“有片子和报告,有MRI”但未向司法鉴定专家提供MR片子。 
        4、专家根据病历资料及医方提供的MRI报告单和听证会上对医患双方所做调查询问,做出鉴定报告有关MRI内容:(见鉴定意见书15页4) 
        医方目前提交的201x-0x-xMR影像检查报告显示:“右侧颈内动脉颅内段及右侧大脑中动脉硬化重度狭窄;双侧大脑后动脉及左侧大脑中动脉硬化。该检查报告结果存疑,原因如下:(1)病人年青、无高血压、糖尿病病史,血脂不高,不存在发生脑血管严重病变的基础。(2)肥厚性心肌病不会引起脑血管严重病变。(3)先天性的脑血管病变毕竟罕见,且病人生前无相关的临床症状。(4)如果医方在201x-0x-xMR影像检查中的确发现了重大新病情,按有关医疗法规规定,有义务向患者及时披露病情,但未见医方的信息披露。(5)现提供的影像学片中,未见该张拍片。(6)在医方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中,未提到该检查报告的结果。建议法庭在解决此点争议上援引《侵犯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鉴定机构从医疗技术层面和法规层面阐明医方提供的报告单系伪造病历的依据,客观真实。 
        5、医方不仅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中,未提到该检查报告的结果。而且按照原卫生部《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在手术前需要核查影像资料、手术部位等内容并据此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医方提供病历中没有《手术安全核查表》,是隐匿?是违规未填?总之是即违反诊疗规范,又说明手术前没有MRI片。 
        6、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司法鉴定认为与事实不符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等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认为的事实主张,据以推翻全部或部分鉴定结论。可是医方没有,说明医方自己也很清楚事实,当然也没有相应的证据。 
        7、至于医方答辩状说到MR片子交给一审法官,并在一审判决书中说片子在患方手中。事实是:因患者头动MRI没有做成,患方自然没有片子和报告,并在法院主持鉴定材料质证时,提出:“因患者头动没有做成MR,病历中何来MR报告单?”的质疑。在一审庭审结束后的201x年x月x日,一审法官让患方当事人去法院,说医方送来四张片子,说让当事人看看,患方拒接,说:“当时做核磁的医生很明确说没有做成。不可能有片子,医方有什么异议应该给鉴定专家说,医方电脑里存有成千上万张片子,想印哪一张都很容易!我也不懂片子,但是我知道当时没有做成。”一审法官说:“你先拿着,还会开庭的,到时候再说。”当事人便按法官要求拿着,但是与代理律师一同明确表示我们不认可。谁知等来的不是再开庭而是判决书,并且判决书上显示医方说:“片子在患方手中”试图以此说明自己没有伪造,但是医方故意无视鉴定机构在医学技术层面对医方伪造病历很明确的阐述!医方试图以假乱真,实属用心良苦。
二、关于医方试图否认伪造病历的过错,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来试图免除承担过错责任。 
        医方在上诉状中试图让法院免除其伪造病历的过错责任,并提到“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高度,患方希望法院公正判决是想要“国有资产流失”?,如果法院公正判决依法让医方承担过错责任就是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帽子重的真让人压力山大呀!如此说,医方本应该对患者在3小时内采用“安全性高、再通率高、费用低”的rtpa静脉溶栓,却对患者采用“技术尚不成熟、风险高、费用高(单手术费5万)”的联合动脉取栓手术,是为了“国有资产增收”?还是为了医方科室创收?!患者母亲只希望在医生审慎规范诊疗下孩子利尿消肿后回到家来正常工作和生活,断然不想孩子在医方一系列过错下丧失性命后来追究医方的过错责任!如果医方还记得“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宗旨,还重视患者的生命,还考虑国有资产,就应该按照诊疗规范谨慎规范诊疗,而不应该拿“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作为高大上又冠冕堂皇的理由,以试图回避承担自己一系列的过错产生的患者失去生命的损害后果和过错责任!
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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