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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离婚后孩子探望权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0-05-28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后探视权纠纷            
          【江宁区真实案例】
  
平日探视与寒暑假探视综合裁判调解
                   2017
810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前期协议离婚,但离婚后对方一直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违约,超出探视时间不归还孩子,最终导致双方因探视问题发生较为严重的矛盾纠纷,而孩子为纽带的关系无法斩断,因此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来彻底的解决这个困局,女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探视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江宁区,故本案在江宁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张赜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613日,结案时间为2017810日,历时一个多月
 
案件结果:
   1
、每周探视一次,一次一天。
   2
、暑假连续探视20天,寒假连续10        

律师点评:
     
探视纠纷已经是诉讼活动中一个高发的矛盾纠纷,在离婚协议约定不具体的时候,就容易出现离婚后情绪的爆发期,因此在离婚协议的草拟以及后续出现矛盾时候,应当及时征询专业家事律师,,来彻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庄荣华律师再次快速、合法、合理的实现了我方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7)
0115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诉被告B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76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其有权每周与婚生女共同生活两天;2.判令其在寒暑假期间有权与婚生女生活各10天、20天。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B2015年登记离婚,双方共同育有一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78月起,原告A有权每周与婚生女C共同生活一天,均于当周周日8时前接走,于当日20时前送回;
    
二、2017年起,自婚生女C暑假放假之日起原告A有权与C连续共同生活20天;2017年起,自婚生女C寒假放假之日起原告A有权与C共同生活10天(如遇春节,C随被告B过春节,原告A探视时长顺延);
    
三、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7-8-10

活着,不是为了取悦他人,生命的意义不是如何把自己改变成别人喜欢的样子,而是尽力做一个自己喜欢的人。做一片旋舞的叶子吧,在炫舞中,找到自己;做一朵小花吧,在盛放中,展现自己;做一根小草吧,在默默无闻中,诠释坚强;做一片云朵吧,在漂浮中,洒脱自己。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解放,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步提升,在家庭生活中不再作为男性的附庸而存在,所以离婚也就成为了当下社会频繁发生的社会现象,那在我国法律中,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婚姻法如何规定?
 
离婚后孩子探望权婚姻法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文详细讲述如何行使探望权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我国和离婚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的相关规定了,可以看出来,即使是离婚了但是对于孩子的探望权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对于离婚的其他问题还想了解的更全面的话,建议去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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