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20-06-02 作者:怀向阳律师
典型案件:W某出资100万元在XX市内购置了一套350平米的商品房,次年5月W某和Z某结婚。2014年9月二人因感情破裂,欲诉讼离婚,在俩人闹离婚期间,W某将该房屋出售,得款160万元。其妻子Z某闻讯后,找到W某,要求与他离婚,同时让其将房屋出售后在婚后的增值部分6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W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拒绝对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个人观点如下: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三第5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本案中,该套房产属于W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并且在婚姻存续期间,W某只是单纯地持有该套房子并未做任何经营或租售。房屋的增值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所造成,属于天然增值,并非是婚后的投资收益。《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出售后的增值部分仍应归原物所有人W某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假如在婚姻存续期间,W某将该套房屋出租或将房屋出售后用所得款项进行经营的话,那么房屋的租金收入或经营所得就属于婚后的投资收益,即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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