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土地租赁合同因违建而无效,过错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20-06-02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涉讼土地属于农用地,亦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租赁合同》违反了上述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西某经济社作为涉讼土地的出租方,明知涉讼土地属于农用地,但其仍将涉讼土地出租给陈某用于非农建设及经营;陈某则在租赁涉讼土地前未查清涉讼土地的性质即与西某经济社签订合同,未尽注意义务,双方对造成合同无效均有过错。陈某因未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即在涉讼土地上建设房屋而被城管部门拆除,但因涉讼土地为农用地,其土地性质转换手续及房屋报建手续均非陈某一方可以办理,须由西某经济社予以配合;而况,西某经济社对于本村内由其出租的土地上房屋的建设负有协助管理的义务,其于2017年1月15日出具的《关于拟建西某村农贸市场的请示》中载明“并于2015年三月进行动工,基础已建成,一直鉴于政策所限,该项目已停工一年,柱子钢筋已锈迹斑斑”,证明西某经济社清楚涉讼土地的建设情况,而并无证据证明其曾与陈某沟通办理报建手续事宜;因此,陈某与西某经济社对于涉讼土地上房屋被城管部门拆除亦各负有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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