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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真实案例看诈骗罪如何获得最轻量刑?

发布日期:2020-06-16    作者:宋开诚律师
诈骗罪是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该罪的认定和量刑并不了解,各地对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依据发展情况也做出不同规定。那么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呢?上海地区对诈骗罪如何量刑的呢?
1、诈骗罪的认定逻辑: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2、诈骗罪的法律法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规定了诈骗罪的三档量刑标准,首先时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的三到十年,数额特别巨大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那么在上海市内规定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的呢?数额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达到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诈骗数额达到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罪如何不起诉或者免于处罚?
若诈骗金额低于五千元的,如果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由律师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于处罚。
4、诈骗罪的从轻、减轻情节
那么,在构成诈骗罪后,量刑中其他考虑的因素也有很多,比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最多可以获得40%的减轻刑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没有取得谅解的最多可以减少30%;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取得谅解的,最多可以减少20%。又如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最多可以减少30%;确因生活所迫或者学习治病等情况急需而诈骗的,最多减少30%;
5、从案例来看律师如果做罪轻的辩护工作
近期本团队办理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家属直至本案移送法院之后才委托律师。该当事人涉嫌两起诈骗行为,此前家属仅知其中一名被害人,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立即对本案进行阅卷,帮助家属对本案另一被害人完成退赔、获得其谅解(若家属不委托律师,仅能通过法院向被害人退赔,无法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获得其谅解)。
在律师阅卷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当事人存在特殊坦白的情节,依据法律规定特殊坦白可减少基准刑的10%-30%,但公诉机关仅在起诉书中认定其具有普通坦白情节,该情节仅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特殊坦白比普通坦白的从轻范围更大。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中确认的刑期是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因此在开庭过程中,辩护律师以此为着重辩点,提出本案审判阶段出现新的情节,应当对当事人存在特殊坦白予以认定,判处当事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人对此辩护意见不予认可,仍然坚持以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确认的刑期进行公诉。本案审判人员本打算当日进行宣判,因出现该新的情节,案件被推迟宣判,最终判决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整。(已经获得了检察院建议量刑一至三年的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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