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二手房买卖善意第三方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0-06-19    作者:张梅律师
一、二手房买卖善意第三方如何认定(《物权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在二手房买卖中,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即按市场合理价格支付购房款,并且让与人对房屋没有处分权的,房屋已经办理了登记,就会构成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二、物权取得的原因有哪些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党鹏律师
陕西西安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