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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离婚也可以成功索要1000每月抚养费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20-06-25    作者:庄荣华律师

【秦淮区婚内抚养费纠纷】
判决被告支付孩子1200每月抚养费
2017年12月25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因在婚内存续期间,双方关系不好,同时不共同居住生活,男方也长期不给付孩子正常生活的抚养费,故原告为女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相关问题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庄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指导此案。

承办法官:武麟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年10月23日,结案时间2017年12月25日,历时2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一、被告依法支付孩子抚养费4800元【每月1200元,即24%的收入标准】

律师点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决了婚内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是可以起诉索要,基本证据规则和认定技巧、给付标准都已经有了一系列成熟的审判思路,本案我方证明了双方分居、孩子的基本花销、被告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最终获取了法院支持抚养费得诉请,另如果对方不给付孩子抚养费建议还是尽早诉讼才能获取最大的经济保障。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A,男,2013年7月23日出生,住本市鼓楼区。
法定代理人:B(原告母亲),住址同上。
被告:C,男,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C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法定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6月至10月的抚养费,按每月2000元,共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B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双方婚生子,现双方正处于离婚期间,被告拒不交付抚养费。B与被告在法院起诉离婚一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但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抚养费,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C辩称,2017年6月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7月初B把原告带走,被告8月份去交幼儿园学费时,才知道B已给原告退学。按被告的收入来讲,抚养费每月2000元过高,但作为一个爸爸,被告认为给孩子是没有上限的。B带走孩子,侵犯了被告对孩子的监护权。被告不想去抢孩子,给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被告到鼓楼区妇联等单位申诉,但B拒绝给被告看孩子。被告希望B将孩子送回来继续上幼儿园,恢复原有的学习环境。被告要求养孩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的母亲B与被告系夫妻,B曾于2017年8月l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7年6月下旬,B与被告分居,B带原告到B母亲家居住至今。
案件审理中,被告自认月收入5000元。原告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乏母B与被告自2017年6月下旬分居至今,此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应向原告给付自2017年7月起至2017年10月的抚养费。综合原告的实际需要,原告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自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200元,合计48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C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1200元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起至2017年10月的抚养费共计4800元。
如果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入计40元,由被告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谈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庄律师谈离婚案件抚养费核心有效方法:
婚姻家事案件中高频出现“抚养费”一词,由于大多数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因此全国大多数法院中承办婚姻家事案件的庭室名称被确定为“少年家事庭”、“未成年人及家事审判庭”,此举是时刻提醒承办法官、诉讼参与各方、原被告的代理律师,永远记得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原则参与其中,不要因为婚姻家庭中的痛苦延续至即将成为单亲家庭的孩子身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孩子今后的生活、受教育的利益是本文主要分享和阐述的内容:

关键词:
离婚抚养费如何确定?
如何判断对方的收入总额?
离婚后抚养费该如何增加、变更?
婚内抚养费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抚养费的必要性、合理性如何理解?

上海中院针对抚养费相关实务意见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对抚养费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纠纷案件仍存在一些复杂情形。对此,上海一中院总结出一些相应的审理思路。
一是抚养费与教育费和医疗费之间的关系。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是不同学校的教育费用存在较大差异,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教育费用高昂,一般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并不能承受,同时支付抚养费一方是否同意子女就读该类学校也是应当考虑的因素。同样,一般抚养费所能涵盖的疾病类型及医疗支出有限,当出现重大疾病时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二是如何判断子女的抚养费需要增加。当前,抚养权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占比不小。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原因较多,有孩子入学、出国、物价上涨、患病等,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抚养费是否需要增加以及增加的金额。
三是如何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近年来,支付抚养费一方以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为理由拒绝增加抚养费或者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法院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但是实践中存在劳动合同造假,故意隐瞒收入的情况,此时需要结合缴纳的社保费、银行卡的工资明细清单等判断收入的真实性。在提出遭到退工的案件中,法院还要调查退工是否是支付抚养费一方自己主动提出的,是否存在辞去工作而逃避承担抚养费等情形。
四是夫妻双方离婚前分居状态时,未与子女同住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以及如何判断应当支付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之外,法院还需要考虑父母的分居状态和分居期间的具体情况,包括夫妻双方经济是否独立、抚养子女一方对共同财产是否具有支配权、未与子女共同居住一方是否补贴家用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判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9年08月20日 作者:王梦茜

重庆真实抚养费案例
抚养费支付以必要合理为原则 法院认定择校费不属法定义务范围

夫妻离婚后,负责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是否也有义务支付如今并不少见的“择校费”呢?
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2009年,由于长期感情不和,张某与妻子刘某的婚姻难以维系,双方便选择离婚。由于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有重大分歧,双方协议离婚未果,最终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刘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年仅9岁的女儿小玉由母亲刘某抚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小玉年满18周岁止。
此后数年间,小玉一直跟随母亲刘某生活,衣食住行都由母亲料理,大事小事也都是母亲做主。父亲张某则按照当初的离婚判决,按月支付小玉300元抚养费。
双方之间本相安无事,直到2016年。这一年,16岁的小玉中考失利,以她的成绩,只能上一个普通高中。母亲刘某不甘心,又刚好遇上心仪的私立重点高中出台了招生政策:支付择校费4万元,未达线考生即可入学。
在没有同张某商量的情况下,刘某决定向这所高中支付择校费,换取小玉的入学机会。在足额支付择校费后,小玉顺利升入这所高中。入学事宜办妥之后,刘某想到,“这4万元择校费不能由我一人负担,张某作为父亲,理应分担一半。”于是,刘某先是打发小玉去找张某要钱,自己后来也上门催要,但均遭到生活本就拮据的张某的拒绝:“择校费不属于抚养费,这笔钱我不掏。”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支付由刘某垫付的择校费2万元。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离婚后,父母作为法定抚养义务人,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要坚持必要、合理的原则,即抚养费应为子女接受教育必不可少。而择校费实际上是学校对入学考试成绩未达计划录取线或学校所在户籍地之外异地入学的学生进行招录时,以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额外收取的一种费用。因此不应当将支付择校费理解成父母的强制义务。
本案中,由于高中教育已经超出九年义务教育的范畴,小玉在未被重点高中录取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其他教育方式。因此,额外支付的择校费不是必要、合理的费用,刘某要求张某给付择校费2万元的主张,超出了必要的教育费范围。刘某事前亦未与张某就择校事宜达成一致,且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负担该费用,故对刘某要求张某承担该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离婚之后,夫妻双方也许可以形同陌路、不相往来,但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永续、亲情长存,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发生变化。面对共同承担的抚养职责,一方面,父母双方要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不可推诿懈怠;另一方面,父母双方也应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子女成长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充分协商,不得擅自增加对方的抚养负担。

来源重庆法院网 作者:张宁 翟维玲
发布时间:2019-09-05

北京市三中院针对抚养费相关实务意见
一、司法观点
1、抚养费的给付比例
不应简单地以父母固定收入的比例计算子女抚养费。针对目前审判实践中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直接按照月收入20%-30%确定抚养费数额的普遍做法,法官认为裁判时应更多的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对子女的日常支出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尽量准确把握子女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与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之间作出平衡,从而确定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应低于本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最低保障,也不应过分高于子女的实际生活、教育及医疗支出。
2、抚养费的给付范围
应当结合本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界定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的范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当下抚养子女的成本在不断增加,子女的各种其他支出项目繁多。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超出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性支出是否应属于抚养费支付的范围。对于类似的教育费用,应根据客观教育环境、父母收入情况、培训内容、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的教育费。
3、父母的收入情况
应根据双方举证及法院调查的情况,准确详尽地计算父母的实际收入情况。子女抚养费应按照父母的月总收入计算。对于如何界定月总收入,我们认为应将此界定为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在当今市场经济形势下,人们的收入来源日渐多元化,除上述劳动收入以外,如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其他收入,如房屋租金、投资收益、经营性收益等,也应计算在实际收入的范围内。
4、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应将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期限确定为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相关司法解释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限定为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上大学及以后的费用不是父母法定的义务,是否支付取决于父母的负担能力及意愿。另外,如果子女虽然已成年,但因残疾、智力低下、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独立正常生活的,父母依然对其负有抚养义务。
5、主张变更抚养费应否得到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并依据《具体意见》第18条所列的三种情形加以判断,包括:原定抚育费数额是否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是否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是否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离婚协议中包括子女抚养在内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等条款不可割裂。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离婚,通常系综合考虑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在内的各种因素,采取“一揽子”的解决方式。故当事人应尊重原有协议的效力,除非符合法定事由,否则对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条款不得变更。
对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判断是否有必要增加抚养费,该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增加抚养费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法院应根据举证情况,审查父母的抚养能力、子女的生活状况相较原协议或原裁判之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至于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案件,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此明确规定,实践中除非主张减少抚养费一方能举证证明确实存在患重大疾病、失业等导致负担能力明显下降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降低等情形,否则不应支持减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附注:上大学的费用是否属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上大学及以后的费用不是父母法定的义务,是否支付取决于父母的负担能力及意愿。当然,从伦理道德来说,我们提倡和鼓励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其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另外,如果子女虽然已成年,但因残疾、智力低下、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独立正常生活的,父母依然对其负有抚养义务。

南京中院针对抚养费的实务意见

1、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案情
吕某(女)与张某(男)共同生育一子后,2001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儿子由吕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但从2002年起至今张某一直未付抚养费。2004年3月,儿子经脑科医院诊断为广泛性发育障碍(孤独性障碍),吕某带子多方治疗花费十余万元,现儿子已发展到有暴力倾向,需专人终生监护。吕某多次向张某提出给付儿子的相关治疗、专护费用,张某均一再逃避,不愿承担责任。吕某作为其子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儿子就医产生的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某对于原告因就医产生的费用是否应当承担一半?
二、判决
法院判决:张某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的一半,共计7万余元。
三、点评
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离婚后的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因身心尚未成熟,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其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的关爱,这一关爱应体现为情感上的关怀和经济上的支撑。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来说,父母支付的抚养费是其生活的全部保障。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吕某与张某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对于儿子的抚养费协商一致为每月100元。这一调解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均应当履行。考虑到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都在发生变化,法律同时规定了子女可以提出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对于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因子女患病、上学导致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以及其他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增加抚养费数额。本案的未成年子女患有重病,原有的每月100元抚养费确定于十多年前,早已无法满足其现在的实际需要,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要求张某承担子女就医相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准则的要求。
2、父母无能力抚养孩子,(外)祖父母要承担抚养义务吗?
一、案情
小明系陈某(男)与毛某(女)之子。陈某某、王某系小明的祖父母,毛某某、汤某系小明的外祖父母。毛某因运输毒品罪于2006年9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9月因患癌症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3年7月小明之父陈某因患急性脑梗死住院,出院后医嘱需由家属加强看护。现陈某居住于老年康复护理院,无生活来源,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只有1000余元。
2003年陈某某、王某曾赠与陈某房产一处,后陈某变卖,变卖后于2005年购置夫妻共同房产一处,2006年陈某在毛某服刑期间,将夫妻共同房产变卖。
2014年2月,毛某与陈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明随毛某生活,陈某每月给付小明生活费600元,教育、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无共同房产;陈某支付毛某10万元。现陈某、毛某名下均无房产。2014年5月,小明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王某、毛某某、汤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直至小明独立生活为止。
二、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1.陈某某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600元至小明十八周岁止;2.王某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200元至小明十八周岁止;3.毛某某、汤某每月分别给付小明抚养费400元至小明十八周岁止。
二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陈某某、王某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共计650元,直至小明年满18周岁时止;2.毛某某、汤某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共计800元,直至小明年满18周岁时止。
三、点评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时,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人是否仍然应承担一定的抚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小明的父母均无法承担抚养小明的法定义务,小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每月领有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具有一定的负担能力。在此情况下,依法应承担对小明的抚养义务。本案在审理中,既考虑到如何保障小明的正常学习生活需要,又考虑到小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本身亦是需要子女赡养的老人,抚养能力有限,且小明的祖父母曾在2003年赠与小明的父亲陈某一处房产,抚养费不能机械参照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来确定抚养费数额,最终二审法院通过做双方调解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
本案在调解结案之后,二审法院根据在庭审中了解到小明家的情况,小明因户口空挂在他人处,与实际居住地不符,长期未能办理低保相关手续。法院积极主动与南京市民政局协调联系,目前已为小明办理低保手续,为小明今后的生活提供进一步的保障。且二审法院又积极和南京市妇联联系,将小明纳入“春蕾计划”助学对象,为其提供了助学金,南京市江宁区妇联亦将小明列入帮扶对象。
来源:南京中院

我不知道有什么比教养一个孩子成人更神圣的职责了。 ——贝多芬
我们为孩子的美丽和幸福感到极大的欢乐,这欢乐使我们的心灵博大到躯壳难以容纳的程度。——爱默生

律师结语:
抚养费与孩子今后生活的息息相关,婚姻终结后孩子的利益几乎是各方唯一关注的契合点。
引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一位资深家事法官的话:
法官对即将要办理完毕的离婚男方双方当事人发问
问:离完婚以后,你知道你们会变成什么样的人吗?
Ps:是不是有很多人想起萧亚轩的“ 最熟悉的陌生人”
各方沉默不语。。。。
法官说:是最紧密的联合体,今后孩子有什么事情,你们应当变成最能够第一时间站出来,为孩子的利益成为最紧密的联合体。你们会放下原先的前仇旧恨,你们会为了眼下的孩子紧密合作、无私奉献。
作者: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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