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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盗窃电动摩托车 男子获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20-06-30    作者:王宇航律师
两次盗窃电动摩托车 男子获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江西宜春袁州区东风大街一单位宿舍,见居民楼下柴棚间内停放一辆粉红色新日牌电动车,遂将该车盗走,停放在加贝广场游戏厅楼下,后以500元卖给一个绰号叫“富牙”(身份不明)的人。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78元。
  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窜至袁州区考棚路一小区内,在7栋楼梯口发现一辆组装的银白色女式摩托车,便将该车盗走,停放在加贝超市附近的电梯口,后该车被其朋友黄某拿去抵账。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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