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四次砸车窗玻璃盗窃获刑两年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8-07-21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刘文锋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7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蔡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路边,砸碎被害人华某停放该处的路虎SUV车窗玻璃,入内盗得软中华香烟十三包(价值人民币780元)和人体经络细胞修复仪一台(未鉴定价值)。同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蔡某在东湖区北京西路某小区楼下,砸碎被害人黄某停放该处的丰田车窗玻璃,入内盗得飞天茅台酒八瓶(53度、500ml,价值人民币10400元)和青花瓷香烟四条(价值人民币3400元)。同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蔡某在西湖区桃苑路某学校门口附近路旁,砸碎被害人刘某停放该处的魏派车窗玻璃,入内盗得飞天茅台酒三瓶(变卖得款人民币600元)。同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蔡某在西湖区一小区东门附近路旁,砸碎被害人万某停放该处的路虎SUV车窗玻璃,入内盗得现金16元和行李箱1个。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蔡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同时缴获破窗锤、手套、电筒等物。上述被盗物品被蔡某变卖得款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砸玻璃损失价值共计6790元。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于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现又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196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蔡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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