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假合同骗款400万元俩浙商均获刑受罚
为发不义之财,俩小学文化的农民“浙商”竟合伙持伪造的假合同与人交易,虚构并不存在的货物出售骗得“货款”400万元,胆大妄为的结果却是“偷鸡不成反蚀米”,不但“一夜暴富”的美梦成了幻影,自身还锒铛入狱、被罚巨款。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程文辉、程咸良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0万元;同时责令2人退赔涉案赃款4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1年8月出生的程文辉与1975年7月出生的程咸良均系浙江省台州市X村农民,均小学文化。
去年1月3日,程某云(另案处理)通过案外人阿木与临沭县某陶瓷公司签订了原料车间设备及布料车转卖合同,总价款1180万元,不包含全场电缆线。随后,阿木将该合同原价转让给了被告人程咸良、程文辉。1月8日,程咸良、程文辉持伪造的总价款1925万元、包含全场电缆线的转卖合同,称已购买陶瓷公司厂内全部电缆,与案外人阿富签订电缆买卖合同,骗取阿富货款400万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骗局总有揭穿时,去年4月,警方根据受害人报警,将程咸良抓获归案;在逃的程文辉于去年6月被抓获。
今年1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2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文辉、程咸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的转让合同,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货款4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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