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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见儿子怒烧他人财产故意毁坏财物最终获刑

发布日期:2020-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日常的生活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矛盾,矛盾各方应当理性、冷静处理纠纷,不应该采取违法行为处理矛盾,否则会适得其反。本案的被告张某与其前夫离婚后,前夫把儿子带走。张某多次探视儿子遭拒,怀疑是儿子的继母从中作梗,便心生不满放火烧毁继母家中的财物,最终未见到儿子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某作出判决。

被告人张某与其前夫离婚后,前夫将儿子带走生活。2012年1月15日晚上和1月16日(农历腊月23,小年)上午10时,张某前去探望儿子遭到拒绝,怀疑是儿子的继母阻止不让见面。两次去到舞阳县X村儿子继母家中放火,将屋内存放的棺材、洗衣机等物品烧毁。经评估,被烧毁的洗衣机价值333.9元,棺材1400元、门窗卷扬机等财物价值4000余元,合计6094.73元。放火后,张某不敢在家过年潜逃外地。后在家人的劝说下,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6094.73元,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亦表示谅解,被告人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该院遂依法作出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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