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
网络红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今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他是自去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
北京朝阳法院公布判决要点:
经审理查明:
一、诽谤的事实
被告人秦志晖明知罗援(男,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系军人,于2013年2月25日使用昵称为“东土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略))捏造“罗援之兄罗抗在德国西门子公司任职”的事实,无端质疑罗援及其家人搞“利益交换关系”,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转发25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罗援的负面评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被告人秦志晖明知“杨澜(女,阳光媒体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向希望工程虚假捐赠”系捏造的事实,于2013年7月15日使用昵称为“淮上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略))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转发7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的负面评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害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针对该起事实,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以证明涉案微博不是被告人秦志晖所发布,且涉及杨澜虚假捐款的信息此前已在互联网上形成。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1、被告人秦志晖关于其使用“淮上秦火火”微博账户并在北京发布该条微博的供述有华迅天下公司、新浪公司出具的书证及证人刘某某证言佐证,且微博账户的注册不需要本人到注册地亲自操作,故微博账户注册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2、关于杨澜虚假捐款的不实信息虽然在互联网上曾有流传,但在杨澜及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做出澄清的情况下,被告人秦志晖仍然予以散布,可以认定其明知系捏造的事实而散布。故本院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人秦志晖于2012年11月27日,使用昵称为“炎黄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略))捏造“张海迪(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具有德国国籍”的事实并散布,后经网友举报,新浪公司判定上述信息为不实信息,张海迪亦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微博发布澄清声明。被告人秦志晖又于2012年12月31日使用“炎黄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再次发布有关上述信息的博文,在短时间内被转发20余次,引发网民对张海迪的负面评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针对该起事实,辩护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以证明在秦志晖发布该条涉案微博前,有关张海迪具有德国国籍的虚假信息已在互联网上形成。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关于被告人秦志晖是否捏造事实诽谤张海迪,新浪公司出具的在案书证及秦志晖供述证明,秦志晖于2012年11月27日发布张海迪具有德国国籍的信息后,经举报已被新浪公司判定为不实信息,在张海迪于2012年11月28日发布声明,澄清其国籍问题后,秦志晖仍于2012年12月31日再次发布上述虚假信息。以上证据足以认定秦志晖捏造事实诽谤张海迪。故本院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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