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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需具备的基本要素:

发布日期:2020-07-15    作者:张梅律师
        首先,在签约形式方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般应采用书面的形式与被征收人签订。我们在案件的实务处理中发现,有些地方征收补偿签订书面协议,但约定部分补偿利益,同时口头承诺一些所谓不便写在协议上的其他利益。也有些政府征收部门,要求被征收人在空白补偿协议上签字,签完后协议不给被征收人。这些不正规甚至违法的做法,给土地房屋的征收工作带来很多法律风险隐患。
       其次,在签约主体方面,征收一方的政府部门必须是具有征收补偿的法定职权,被征收人一方应当是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土地房屋为多人共有,则共有人均为被征收人。实践中,多数征迁补偿以户为单位,由其他家庭共有人授权户主与征收部门签订。但是有些地方征收补偿部门仍然存在没有法定的职权或没有被委托实施的权利而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也有被征收人不是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没有签约资格或没有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授权而与征收单位签订协议的仍有存在。
        最后,在协议内容方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明确其补偿依据,协议条款一般应包括征收标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的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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