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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0-07-16    作者:杨谦律师

诈勒索罪是指什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5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0元至50,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50%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中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8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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