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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

发布日期:2020-07-21    作者:魏广存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讨论后形成的倾向性意见是: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吴晓芳:《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总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构成反诉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销,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其他与离婚相关的请求属于牵连之诉,可一并提出,法院应当一并予以审理。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离婚案件是一种复合之诉,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是主体,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是附带之诉,如果不解除婚姻关系,别的也就无从谈起。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是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紧密相连,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故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销和吞并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 
        当有过错一方的本诉是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不是对本诉项目的添加,也不是对本诉的反诉,而是一个新的诉,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在学理上属于诉的合并。被告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否则人民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当然,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无过错方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吴晓芳:《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30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 第2947页 观点编号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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