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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房产是夫妻共有,安置房产是否也是夫妻共有?

发布日期:2020-07-2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一诉称:原告张某一与被告郑某二1986年11月15日结婚,居住于原告父母位于某某路XX栋XXX号房改房。1997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01年原告购买父母位于某某路XX栋XXX号房改房。2008年12月31日,上述房产拆迁,被拆迁人为原告,安置于芜湖市某某区某某花园二期XX幢X单元XXX室,被告郑某二与该房屋产权无关。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某某路XX栋XXX号房产拆迁安置的位于芜湖市某某区某某花园二期XX幢X单元XXX室为原告单独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郑某二辩称:原告从来没有关于此房屋来找过我;我本人实际居住在二街,并不是原告所写的儒林林苑;我根本不知道原告起诉我做什么,也从来没有关于什么工龄、房屋的事情来找过我;离婚后儿子和原告一起生活,后来原告再婚,不愿意再和儿子一起生活,儿子就和我一起生活。原告称用我工龄买其父母房子的事情我不清楚;我从来没有讲过要原告某某花园的房子。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一与被告郑某二是1986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居住于原告父母位于某某路XX栋XXX号的房改房,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于1997年5月20日协议离婚。2001年3月6日,根据相关政策,原告张某一以本人工龄19年,被告郑某二工龄12年的折后价6656元购买某某路XX栋XXX号的房改房。2008年12月,上述房屋拆迁,原告张某一作为被拆迁人,安置至本市某某区某某花园二期XX幢X单元XXX室。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某某路XX栋XXX号房产拆迁安置的位于芜湖市某某区某某花园二期XX幢X单元XXX室为原告单独所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产证、芜湖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收款收据、芜湖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

三.法院判决 
        确认原某某路XX栋XXX号房产拆迁安置的位于芜湖市某某区某某花园二期XX幢X单元XXX室为原告张某一单独所有。

四.律师点评 
        本案存在的纠纷是对于离婚夫妻房产拆迁安置房产的所有权纠纷。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本案原告于2001年3月6日购买位于某某路XX号XX幢XXX室的房改房时,根据相关政策使用了被告郑某二的工龄折扣优惠。上述房屋现已拆迁,原告作为被拆迁人被安置至芜湖市某某区某某花园二期XX幢X单元XXX室,鉴于被告郑某二于庭审中明确确认该安置房与其本人无关,并确认不要该房。故对原告要求确权的诉请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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