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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后不让孩子与父亲或者母亲来往如何

发布日期:2020-07-28    作者:杜红涛律师

生活中,往往原夫妻在离婚后就不再来往,甚至有的还不让孩子与父亲或者母亲来往。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另一方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孩子的探望权是法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因另一方的阻挠看不到孩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及具体探望方式。如一方拒不履行关于探望子女的判决的,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将义务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或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所以,建议无论在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阶段,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务必重视孩子的探望权问题,需事先进行详细、细致的约定,并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为了探望权纠纷又单独提起诉讼,造成诉累,最终需要的还是双方能够好好协商沟通,以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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