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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对中国农村的社会变迁的辨证关系研究

发布日期:2020-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土地法与中国农村的社会变迁存在着互动的辨证关系。一方面, 土地法的演变源于中国社会和农村的深刻变革, 各种政治、经济或文化的力量催生中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变迁;另一方面, 中国农村社会在土地法的推动下不断迈向现代社会。人口构成、社会分层、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社会治理模式、农民行为模式和心理习惯等, 是这种关系展开的不同层面。迄今, 这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仍在继续。

  关键词:土地法; 社会变迁; 社会和行动中的土地法;

  Abstract: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s between land laws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rural China are dialectical.On one hand, the reason for land laws change stems from the profou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country and rural society; on the other hand, pushed by land laws, rural China is undergoing modernization.The layers in this relationship are population composition, social stratification, elementary economic institution, social managing mode, farmer behavior pattern and psychological character and so on.Up till now, this interaction still exerts its impact.

  Keyword:

  <Keyword>land laws;social transformation;land laws in society and action;

      土地法与中国农村的社会变迁存在着互动的辨证关系, 但这种互动关系在微观的社会层面并非完全对应, 二者有时表现出某种疏离、偏差, 有时又非常亲密并相互推进。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中国农村从传统的农耕经济社会向现代化农业与工业化社会、信息社会的变迁从未停止过, 关于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在中国农村也不断地试错、改进和提高, 而且这个过程仍在进行之中。

  一

  本文的土地法, 不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而且包括执政党和政府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性文件、决定和命令, 甚至涵盖了有关法律、政策的中国农村土地实践, 简言之, 即社会和行动中的土地法。本文的社会变迁, 不仅指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与重构, 更多是关于中国农村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现象描述、文献归纳与实证分析。"社会变迁象一条红线一样, 贯穿于整个的乡村社会。……现代社会中的主要倾向是各类组织的复杂组合。商业、学校、教会、农场以及社区都在走向联合。此外, 社会变迁还包括'部分时间农业'的增加;乡村的工业化;大量人口的地理流动, 交通和通讯设施的改进;效率提高和面向城市的农民增加;农民不再是一副乡巴佬的样子, 他们也买衣服穿;乡村人与城市人的价值观越来越接近。变迁影响了农民, 同样也震动了那些居住在小城镇和城郊的人。"[1] (1) 在本文中, 笔者试图从农村人口变化与流动、社会分层、土地制度变迁、社会治理模式、农民行为模式与心理习惯等方面对农村社会变迁进行描述和分析。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可以看作是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在社会现象对法

  律现象的作用研究中, 社会现象是自变量, 即引起结果的变量, 而法律现象是因变量, 即自变量所影响的变量;在法律现象对社会现象的作用研究中则相反, 法律现象是自变量, 而社会现象是因变量[2] (359) .土地法与中国农村社会之间也是如此:一方面, 土地法的演变源于中国社会和农村的深刻变革, 各种政治、经济的或文化的力量催生中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变迁;另一方面, 中国农村社会在土地法的推动下不断迈向现代社会, 社会变革成果的合法化与制度化反过来成为农村社会变迁的强有力动力。

  二

  如果从中国的社会变迁和农村社会变革的角度来审视中国土地法的演变历程, 我们就会发现, 1949年以来的中国土地法大抵可分三个时期, 即土地改革时期、合作化与人民公社时期及家庭联产承包时期, 其中前两个时期是自上而下的、由政治因素和国家政权力量推动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实践, 而第三个时期则是自下而上、由个案的农民经济变革实验导致新的土地政策的生成并进而上升为主流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1) 土地改革时期:

  土地改革的实质就是要实现中国农村从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向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转换。1949年9月29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会通过《共同纲领》, 它规定了土地改革的任务和我国的多元化所有制结构。1950年6月28日, 《土地改革法》通过, 成为我国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实现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指导性法律文件, 它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 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 发展农业生产, 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到1953年底, 除了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 我国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全国共有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先后无偿获得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350亿公斤粮食的地租负担[3] (95) .从表面上看, 系列土地法律法规成为建国初土地改革和农村社会变迁的主要推动力, 其实正是中共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根据既定的新民主主义政策, 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来制定有关法律进而以此推进土地改革运动的, 况且制定《共同纲领》的全国政协仅仅是代行即将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权, 《土地改革法》也是由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 它是自上而下由政治变革推动法律变迁, 后来土地改革的成果在1954年宪法中得以确认、巩固和合宪化。

  (2) 合作化与人民公社时期:

  通过土地改革所确立的农民土地所有权制度仍然属于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随着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开展, 对土地享有完整产权的农民逐渐被引导走上了合作化道路, 农村的农民土地私有制相应地转换为集体所有制, 经过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到1958年, "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起来, 并一直持续到1978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一时期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曲折并遭到严重破坏的时期, 政策代替了法律, 法律逐渐成为某些阴谋家舞弄权术的工具, 1962年由中共中央八届十次全会通过的《人民公社草案》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公社基本法", 它宣告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三级所有、以"政社合一"和"一大二公"为基本特点的人民公社制度在国家制度的层面正式合法化, 国家权力的触角触及到了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公社制度。

  (3) 家庭联产承包时期:

  这一时期的基本特点有二:一是来自最基层的农村土地变革实验逐渐被放大到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实践主流中, 并不断被政策与法律所认可;二是农村的社会变迁为中国新时期土地法律制度的生成、改进和完善提供了最直接的社会动力。严格来说, 前两个时期并未实现中国农村向现代社会的根本性转变, 第三时期才实质性地开启了现代农村社会变革的潮流。颇具戏剧性的是, 正是迫于生存的压力才使安徽凤阳小岗村的18户农民, 以中国传统的赌咒发誓和按手印的方式于1979年正月秘密签订了大包干到户的协议, 协议的执行是成功的, 当年全村粮食总产相当于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总和, 并一举结束了23年来未向国家交一粒粮的历史, 小岗村也从"讨饭村"变成了"冒尖村"[4] (49) .小岗村的包干实践得到了下至凤阳县委上至中央领导的大力支持。1982年初, 中共中央转发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 全国农村双包到户的比重已占95%以上,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词正式写入了该年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所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1986年先后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分别以私法和公法的形式, 肯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做法, 规定了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1993年,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入宪法修正案, 同年通过的《农业法》又具体予以确认并提出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走合作化道路的法律构想;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定格为"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则以单行法的形式使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得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

  不可否认的是, 土地法与中国农村社会的各个层面之间存在着相互交错的复杂关系, 很难以决定论的单向思维方式简单地阉割它们之间的关系, 不同时期土地法的酝酿、形成、成熟和演变以非线性的方式进行, 它对中国农村社会方方面面, 包括人口变化、人员流动、社会分层、土地制度、社会治理模式、农民行为模式与心理习惯等产生了深刻而非常具体的影响, 并且这种影响仍在进行之中。

  人是社会的主体, 而人口是社会生产力的主体性构成要素, 人口的构成、变化与流动往往是反映一个社会变迁的重要指标。据联合国的统计, 1900年~1943年中国人口的年出生率为37‰, 死亡率为33.4‰, 自然增长率仅3.6‰, 到1949年全国人口总数为4亿多人[5] (127) .解放前造成我国人口的高出生率与高死亡率, 除了社会动荡与连年战争的原因之外, 还与我国当时实行极少数地主掌握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土地改革法》实施后, 占全国人口80%以上的中国农民成为土地的真正主人和耕种者, 家庭的生产功能增强, 这大大刺激了人口的再生产。我国1952年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0‰, 而1954年农村人口的自然增长率达到23‰。随着农村土地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农民从小私有者逐渐演变为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组织成员, 家庭的功能经历了从生产消费型到单一消费型、又到生产消费型, 再到消费型的反复转变, 农村人口的变化也呈现出曲折的波动一直到1963年才稳定下来并持续到1978年, 比如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在1954年后开始下降, 到1957年又回升后再下降, 1960年甚至跌到-9.23‰;农村人口出生率在1960年后开始上升, 到1963年达到了43.19‰, 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也到了历史性的32.7‰, 迎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人口增长高峰, 之后又持续稳定地下降。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 有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和政策的实施, 重新将家庭的生产功能突现出来, 虽然该时期我国实行了计划生育, 人口增长率得以持续下降, 1995年为11.09‰, 但人口的绝对增长并未停止, 1982年农村出生率为21.97‰, 1986年为21.9‰, 1995年仍达到18.08‰, 截止到2002年农村人口为7.82亿, 仍占全国总人口的60.91%[3] (77) .该时期还出现了"超生游击队"和"偷生"等现象, 这与农村经济仍以家庭为单位、中国农村现有土地法律制度并不必然导致小农经济向现代农业经济的转变、但却引发人口的大规模流动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有着直接的关联。

  城乡人口的流动既与政治变革、户籍制度等密切相关, 也是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变迁的结果。1950年代, 一方面农村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与合作经济等并存的制度, 农民享有了一定的政治经济自由, 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另一方面, 国家开始实施工业化和国民经济现代化战略, 城市对劳动力产生了很大的需求, 农村人口大量流向城市并大多被城市所接纳, 直至严格的户籍制度实施才被基本遏制。六七十年代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 大批城市青年被政治动员自觉流向或被强制遣送到农村。随着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农民不仅重新获得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和自主经营权, 而且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并由此产生了大量剩余劳动力, 其中一部分直接转为城镇人口, 一部分以"离土不离乡"的方式补充到乡镇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中, 一部分以"离土又离乡"的方式流向城市, 特别是1989年后形成了"民工潮"并出现了所谓"农民工问题".

  土地法律制度的变迁和农村人口的流动还影响到不同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的阶级和阶层的构成状况。1950年, 政务院发布《关于农村划分阶级成分的决定》, 将当时的农村人口划分为地主、富农、中农、小手工业者、小商贩、贫农等13个阶级和阶层。据估计, 土改前, 地主约占总户数的5%, 富农占3%~5%, 贫、雇农占70%, 中农占20%, 封建地主所有制所带来的是农村社会的极端贫富分化。而到了1953年左右, 农村社会趋向中农化, 全国贫雇农下降到30%, 而中农上升到60%, 富农和地主所占比例基本不变而分别维持在6%和4%[3] (169) .随着农村社会主义的完成和农业的集体化、人民公社化, 整个社会只剩下两个阶级 (工人和农民) 、一个阶层 (知识分子, 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 中国农村各阶层地位的平均化趋势非常明显, 同时干部因为其特殊的政治身份而成为农与非农户口的分界岭。改革开放以来, 由于土地法逐渐确立了以集体所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利益趋向多元化, 农村社会化进程加快, 而农村的阶级阶层结构随之也发生了深刻变化, 在农村出现了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农民工"群体等新型社会阶层, 即使农民阶级内部也急剧分化, 有学者将当代农民阶级具体划分为17个不同阶层[6], 农村人口的职业分化、地域迁移和社会身份变革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在进行当中。根据学者陆学艺对1989年和1999年农村阶层变化的对比研究报告表明, 农业劳动者、农民工、乡村企业管理者都有下降, 分别从55%~57%到46%~50%、24%到16%~18%、3%到1.5%, 而雇工、农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农村管理者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分别从4%到16%、1.5%~2%到2.5%、5%到7%~8%、0.1%~0.2%到0.4%~0.6%、6%到7%[7] (178) .这意味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仍在继续中, 农村社会的基本格局虽然还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但这已明显影响到中国农村的社会阶层流动与分化。

  四

  应该说, 1949年以来的中国农村土地法的演变直接见证和确认了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变化发展历程, 土地政策与法律的实施成为推动农村社会变迁的主要动力之一。

  1947年, 中国共产党在西柏坡召开土地会议, 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宣布要废除封建土地制度, 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1949年9月《共同纲领》提出了在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任务。1950年6月《土地改革法》再次宣布要"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 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 发展农业生产, 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并规定了"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这实际从法律上在中国农村建立了完整的农民土地产权制度, 即土地不仅能为农民所有, 而且可由农民自主实现土地的流转。到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前, 全国各地已基本完成土地改革, 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形成。要指出的是, 土地改革虽然改变了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基础, 但它并未改变传统农业规模小而零散的小农经济模式。

  通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制度, 以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制取代农民土地私有制, 而实行土地公有、集体经营、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农村经济制度, 这再次改变了农村的土地制度并实现了土地公有化, 土地被统一收归集体或国家, 而不允许农民所有和私人流转。政府期望以此改变中国农村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 达到发展生产、避免贫富分化和促进中国工业化的目的。20多年的实践结果证明, 它确实解决了小农经济与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矛盾, 但它是以牺牲农村、农业和农民利益为代价的, 特别是没有解决集体经济与农村社会发展的矛盾、以及生产效率与农民生产积极性等方面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民法通则》、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等形成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新型的土地法律制度体系, 它为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的分离提供了法律保障, 并为土地用益权的依法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据此, 中国农村逐渐确立和完善了农村集体所有制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多年的实践证明, 这种土地法律制度确实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 并推动了农村的现代化进程。然而, 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违背制度设计初衷的情形, 如土地承包被理解为单干, 集体经济实体被完全解散;有些地方出现了基层干部随意变更土地承包期限而践踏农民承包权、肆意流转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而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 而近些年来农村不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属于土地承包纠纷与不合理的农地征用补偿问题。同时在实践中也产生了现有土地制度自身无法解决的诸多矛盾, 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散家庭经营与农村工业化、产业化经营的矛盾。为解决这些矛盾, 农村的摸索性实验也从未停止过, 诸如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实施农村的城镇化和工业化战略, 而出现了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珠江模式等[3] (120) , 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进行政策性的总结并上升到制度化、法律化的国家规范层面。

  五

  农村土地法的变迁, 还影响到农村治理模式的转变与农民行为和心理习惯在不同时期的变化。在土地改革初期, 国家权力的触角并没有完全深入到农村, 中国的城市与农村大体处于二元割据状态, 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农村大多采用乡绅和宗族治理模式。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 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 并建立了诸如农会之类的新型权力机构, 农村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革。而初级社、高级社乃至人民公社的建立和普及, 强化了国家权力对农村的集中管制, 土地由国家和集体组织所有、统一经营管理和分配。人民公社体制的确立, 标志着国家权力全面控制农村达到了顶点, 此时的人民公社既是集体经济组织, 又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 虽然也存在生产队、生产大队之类, 但后者至多属于人民公社的内部组成单元。国家机器正是通过人民公社体制而拥有了对全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管理能力, 其力量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和社会的各个角落, 建立了政府计划型的、由上到下行政推动的社会经济发展体系[3] (216) .这种体制使农民的主体地位虚置, 基层组织成为行政细胞, 而严重压抑了农民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和社会参与能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 农民由被组织安排的被动行动者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而具有了独自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参与能力, 人民公社体制不得不让位于农村自治体制, 国家权力也逐渐退出农村社会生活的大多数领域, 与土地法律制度同时推进的村民自治制度也得以逐步完善和提高, "海选"之类的直接民主选举方式得到国家权力的认同, 许多不发达地方出现了外出打工农民回乡参选的热潮, 国家权力与农村社会自治并行的格局在继续形成和发展中。

  传统中国是在农耕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乡土社会, 在传统农民社会的主要社会关系纽带和形成对农民精神世界的影响和制约的因素中, 乡土性比血缘和地缘应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 因为这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农村社会的特色, 有助于理解为什么土地改革以及自1949年起一次比一次更为剧烈的革命以极端的阶级意识取代或冲击了传统的血缘关系, 但却丝毫未能改变中国农民的传统性和小农意识;而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 随着大批的农民走出土地甚至走出家乡而摆脱了对土地的依附和束缚, 农民的行为方式和社会心理才体现出越来越多的现代性[8] (39)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方式的改革, 但它自身不可能解决中国农村的最终发展问题, 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问题。因此, 该制度的实施也带来了农民的急功近利和对土地的不珍惜, 许多农村地区仍实行个体化的小农生产模式。随着乡镇企业和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民对土地也产生了二难心态, 一方面由于农民对土地不存在完整产权, 加上基层干部恣意变更土地承包量现象的存在, 农民不愿意在土地上投入过多;另一方面又担心国家的土地政策不连贯, 加上现实社会也确实存在对农民市民化的系列制度性障碍, 如严格的户籍制度、带有歧视性的用工制度和不平等的社会保障政策, 因此农民不愿意也不敢失去其社会保障的最后屏障--土地。随着城市化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推进, 拥有城市市民身份同时又未最终放弃土地的现象将继续存在, 而身处社会急剧变革中的中国农民所产生的某些反现代心理与行为选择值得关注, 如在浙南、福建、广东、江西、湖南等地农村出现了宗族文化的复活等。随着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农民在传统与现代、乡土与城市的反复抉择和奋争也还会进行下去, 农村社会完全实现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之路仍很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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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359.
  [3]刘豪兴。农村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4]陆学艺。改革中的农村与农民[M].北工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2.
  [5]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3.
  [6]林后春。当代农民阶级阶层分化研究综述[J].社会主义研究。1991, (1) :03.
  [7]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8] 周晓虹。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M].上海:三联书店,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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