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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中火灾事故保险责任和标的认定争议案

发布日期:2020-08-03    作者:李建录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2年6月14日13时,X电力公司配电工区带电作业工器具库房发生火灾,市消防中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1辆消防车、7名消防人员赶赴火灾现场,6月14日15时扑灭火灾。
灭火4个小时后即6月14日19时,被烧毁库房旁边10kV绝缘斗臂车库着火。经消防人员2小时奋战将火扑灭,烧毁的两座建筑物是经装修改造后的智能化库房、车库,火灾造成两座建筑物内部装修、除湿器、空调、带电作业工器具全部烧毁,损失125万元。X电力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
市消防部门将两次火灾视为同一起事故并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原因:北侧库房除湿器电气线路故障引燃起火部位可燃物,导致火势迅速蔓延。
二、案情分析
保险公司对第二次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及损失是否属于保险标的存在分歧,详情如下:
(一)第二次火灾是否为保险责任
1、保险公司认为第一起火灾属于保险责任,第二次火灾是由于电力公司疏忽、灭火不彻底造成,所以保险公司只承担第一次火灾造成的配电工区带电作业工器具库房的损失;
2、我们认为发生火灾后电力公司立即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同时组织抢险施救,与消防人员一起扑灭了大火,有效避免了损失进一步扩大。两次火灾消防部门认定为同一起事故,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因此库房、车库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办公设施(除湿器、空调)、内部装修、一般工器具(带电作业工器具)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1、保险公司认为:经过查阅投保资产清单,电力公司只投保了房屋建筑物、变电设备、配电设备等资产,并未投保办公设施(除湿器、空调)、内部装修、一般工器具(带电作业工器具),因此只赔付粉刷带电作业工器具库房的费用,初步定损10万元。
2、接到电力公司报案后,赶赴现场,对现场损失资产项目、数量、损失程度做了记录,与电力公司财务部、生技部召开事故损失分析会,认真核对受损资产所属资产项目。办公设施(除湿器、空调)、内部装修均以房屋建筑科目入固定资产账,且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固定资产卡片,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一般工器具(带电作业工器具)因未投保,在保险公司得不到赔付。
除湿器、空调、内部装修等资产账面原值60.27万元。电力公司在投保时扩展清理残骸费用条款,经核算清理残骸费用可与折旧、残值相抵。
三、赔付结果
我们与保险公司和电力公司充分沟通,保险公司采纳我们意见,最终保险公司赔付60.27万元结案。
四、经验与启示
(一)电力公司未对一般工器具等一些出险频率低的资产进行投保,当事故发生后,未投保的资产无法得到赔偿。电力公司此时也意识到选择性投保的弊端。
在制作保险方案时,应进一步提示电力公司保全资产、足额投保,以免在发生事故时得不到保险赔付。
(二)电力公司投保时提供大资产项目清单,未提供资产明细表。事故发生后,确认受损财产资产项目归属是确定是否属于保险标的的关键环节。切忌凭经验猜测受损财产的资产项目归属,应与电力公司财务部门核对财务账册,依据固定资产卡片核对,避免发生归属不准确,导致索赔难度增加或不能得到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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