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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一些缺工企业与员工富余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实行“共

发布日期:2020-08-06    作者:杜红涛律师

疫情期间,一些缺工企业与员工富余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实行“共享用工”。如何正确理解“共享用工”?

        答:由员工富余企业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员工借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员工借出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入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员工借出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劳动者借出至其他企业工作,不得借“共享用工”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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