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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某服务公司劳动仲裁申请书

发布日期:2020-08-07    作者:涂宗华律师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南昌红谷滩新区某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申请人:江西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某市某开发区某大道某号,法定代表人:童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申请请求:一、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8400元(2800×1.5×2)。二、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工资42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申请人受雇于被申请人处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实际地点为红谷滩新区某小区,月工资28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开始工作,被申请人也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但从未为申请人办理与交纳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2020年7月1日,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不再为申请人排班安排工作,除申请人外还有另外8人属同种情况,同时2020年6月的工资及之前扣押的半个月工资因被申请人的克扣至今尚未发放。申请人遂找保安队长交涉才得知自己已被被申请人变相解雇。此后数天,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多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工作安排或补偿事宜均未果。2020年7月18日,保安队长在未与申请人做任何沟通的情况下称申请人又可以来上班,且称2020年1日至17日为待岗期。但申请人认为,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已中断履行达17天,劳动合同实际已被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而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现被申请人单方面也无权变更合同的履行方式,申请人有权拒绝接受。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严重违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履行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且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按照工作年限及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于法有据,补发工资更是合法合理。兹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特具本申请书,望贵委支持所请。此致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刘某某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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