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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新规定

发布日期:2020-08-10    作者:郭庆梓律师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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