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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房屋份额达成协议,拆迁款能否以此分配?

发布日期:2020-08-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一、郑某一、张某二共同诉称:张某一与郑某一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张某二。被告杨某一系我母亲。被告张某三是我姐姐,被告何某一是张某三之女。 
        三原告是A院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杨某一并未在此居住。张某三结婚后也未在此宅院居住。2009年A院被拆迁,张某一作为宅基地的权利人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及各项费用共计140万元。该笔款项中有原房屋重置计算的补偿和对张某一一家的补偿。2009年10月10日,张某一收到拆迁款后将款项交由母亲杨某一保管。 
        现请求人民法院:1.分割拆迁款,要求杨某一给付原告拆迁补助奖励费和周转费共计120万元;2.被告杨某一向三原告支付占有安置房面积货币补偿款30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一辩称:原告所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拆迁利益是整体,不应只分现金,安置房也应一起分割。A院是我与丈夫张某一起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经过诉讼并达成协议,A院中有北房、东房和西房还有二层房屋,北房归杨某一,东房归张某一,西房归张某三,拆迁利益归各自所有,二层拆迁利益归杨某一和张某三; 
        第二,院落被拆迁后获得5套安置房。拆迁后张某一分到150平方米房屋,张某三分到120平方米房屋,而我分得70平方米房,但是这明显与我实际应得面积差距较大,所以应用拆迁款现金折价将他们占有的应属于我的份额给我。张某一若想要这两套安置房应折价给我60万元; 
        第三,根据安置补偿协议和置换协议及拆迁款领取、安置房的使用情况,张某一应向我们支付15万元。根据协议约定,张某一享有的南房面积是50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价是6万元,其他补助奖励费共计27万元。根据张某一占有使用面积,其应支付的购房款是45万元,但张某一仅支付了40万元,还剩5万元,再加上剩余补偿款10万元,其应向我们支付15万元; 
        被告张某三、何某一共同辩称:A院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张某一一家。房屋被拆迁后共获得5套安置房分别是1号、2号、3号、4号和5号房。1、2号房是张某一、郑某一和张某二占有,3号房是张某三占有,4号房是杨某一占有,5号房是何某一占有。房屋置换协议中显示安置人口是6人,每人60平方米,但是杨某一占用的面积超出人均面积,应折价给我们。 
        三、审理查明 
        杨某一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2个子女分别是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于1992年去世,未留遗嘱。1985年12月5日,张某一购买A院6间房屋。1986年5月25日,张某经审批登记登记的宅基地面积有250平方米,家庭人口有张某、杨某一、张某一和张某二。有北房4间、东房4间和西房2间,房屋面积有160平方米。 
        2000年8月20日,张某一经审批翻建东房4间,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2009年1月6日,张某一、张某二和杨某一签订《协议》,约定:北房归杨某所有,东房归张某一所有,西房归张某三所有,若房屋遇拆迁则各自房屋的拆迁利益归给自所有;二层房屋在拆迁时,拆迁款由张某三和杨某一协商分割。 
        2009年7月10日,张某一与某公司签订《腾退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安置人口为杨某一、张某一、郑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和何某一,拆迁补助款共计150万元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42万元,停产停业补助费(张某一)6万元、二层拆除补助费18万元、周转费2万元、其他费用15万元等在内。 
        2009年9月20日,张某一与某公司签订《腾退改造工作置换购房协议书》置换某地安置房5套,建筑面积380平方米,分别是1号房90平方米,2号房60平方米,3号房40平方米,4号房60平方米,5号房55平方米。装修费10万元,补交购房款18万元。 
        张某一领取上述款项后给杨某一转账130万元。双方也对安置房进行了分配。张某一一家分得1、2号房,张某三分得3号房,杨某一分得4号房,何某一分得5号房。 
        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安置房已经分割完毕,无需再此案中再次处理。双方认可2009年1月6日签订的协议。 
        张某一表示自己向杨某一之间支付现金10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某一也表示不认可。 
        三原告表示三人之间不再分割,张某三、杨某一和何某一也表示其三人也不再分割。 
        四、法院判决 
        被告杨某一给付原告张某一、张某二和郑某一各项补偿、奖励费用等三十五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五、律师点评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案中,A院房屋是张某与杨某一购买,后经过审批登记,成为A院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后张某一申请翻建东房,现该院已经被拆迁,杨某一应分得较多的拆迁利益,张某一应分得较少的拆迁利益。 
        张某一、杨某一和张某三已经就A院房屋的分配进行了约定,且约定管理若房屋遇拆迁应如何分配。按照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分割比例,确定腾退利益中房屋重置成新价的分割。关于被拆迁房屋二层的拆迁利益,应由杨某一与张某三协商分割,所以二层的拆迁利益与张某一、张某二和郑某一无关。 
        补偿协议中周转费根据张某一、张某二和郑某一三人份额计算。装修费用按照双方实际分割的建筑面积计算。其他费用分割,可由法院酌情确定。张某一、张某二和郑某一表示其三人之间不再分割,张某三、杨某一和何某一之间也表示不再分割,所以只需将张某一一家三人的份额计算出即可。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张某一称其已经向杨某一支付现金10万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杨某一称未收到,不认可张某一此说法,所以对张某一此主张不予支持。10万元应从张某一、郑某一和张某二份额中扣除。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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