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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须理性天价索赔被法院驳回

发布日期:2020-08-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消费者的权益固然不能是廉价的,但也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恶意滥用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势必很难获得商家的认同和法律的支持,最终还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由罐头中的一只苍蝇引发的消费者非理性维权案件。

2012年12月8日,李某军购买了王东经销的家家红桔子罐头一件。在与父亲李某山共同食用的过程中,突然发现家家红桔子罐头中有一只黑色的苍蝇,二人立即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呕吐,连续数日有恶心呕吐感,茶饭不思,遂与经销商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军向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经销商王东仅同意支付李某军三件家家红桔子罐头,李某山、李某军二人拒绝接受,调解未果,诉至滑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经销商王东及新宁家家红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向二原告赔礼道歉,支付二原告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0000元。

法院经审理以后认为,消费者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的具体表现,但一些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一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就狮子大开口,动辄要求几万、几十万甚至更多的赔偿,这些要求通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滑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新宁家家红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山、李某军各项损失共计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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