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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 “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发布日期:2020-01-04    作者:刘会玲律师
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非法占有:指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的纯粹“敲诈”占财行为。消费者遭遇消费侵权,有权提起索赔主张,属于“事出有因”且依法有据,而非“非法占有”。
 
“威胁或要挟”,必须情节严重,既要具有手段非法性,也要具有强制性,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条件、交出财物。
对于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天价索赔”,商家完全可以拒绝,也可以协商解决,还可以建议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不受消费者控制,“天价索赔”本身不等于敲诈勒索。
 
消费者已向有关机关举报、控告,也是一种维权手段,并不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因而不属于敲诈勒索罪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


本内容摘自人民法院报《“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文章作者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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