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医疗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鉴定机构改判无因果关系为存在因果关系--输液导致过敏性休克医疗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8-22    作者:黄坤和律师

鉴定机构改判无因果关系为存在因果关系
      ---论委托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介入医疗纠纷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侯某因感冒到某诊所诊治,诊所给予了两次青霉素点滴治疗,在第二次点滴青霉素的过程中发生过敏反应,经呼叫120抢救后,遗留心律失常等。 
      诉讼经过:经委托张律师(非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介入提起诉讼,经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诊所在第二次点滴青霉素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与侯某的遗留的心律失常不存在因果关系。 
      侯某对鉴定结论不服,转辗找到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黄坤和律师,委托黄坤和律师处理后,黄律师经审核分析其证据材料,认为鉴定机构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失误:用药无适应症用药不当、未进行皮试等,并提供药典等材料给予佐证,遂向法院及鉴定机构提出异议,经异议鉴定机构完全采纳了黄坤和律师的专业意见,改判为诊所在第二次点滴青霉素的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侯某的遗留的心律失常存在因果关系。为侯某争取得了最大的利益。 
      结语:医疗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最为复杂疑难的案件之一,并非社会上所说的随便委托一律师来代理,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再按鉴定结论来判这么简单!!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医患双方专业知识严重失衡,医疗机构有专家支撑医疗知识,有法律顾问支撑法律知识,而患者如仅有律师支撑法律知识是很难对抗医疗机构的,病历都看不懂还打什么官司!!所以患者如有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介入帮助处理,在医疗及法律方面与医疗机构相抗衡,就不会失衡!!本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声明:未经作者允许禁止转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