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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控制下交付,警察是如何实施的?

发布日期:2020-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控制下交付,是指执法机构在发现非法贩运的毒品、其他非法或可疑货物后,不当场予以扣押而允许其继续运送,同时对其进行秘密监控,以期查明更多的涉案人员乃至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将犯罪组织一网打尽的特殊性侦查手段。  控制下交付应当遵循三个原则,即合法原则(跨国实施控制下交付时必须尊重过境国、目的地国的国内法)、合作原则(国际合作与国内合作)、保密原则(对发现、查获的违禁品信息以及行动方案的保密)。

  第一步:发现和查获毒品物质或毒资

  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规定,在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中,可疑或非法物品是指公约中附表列举的处于国际管制下的毒品、制毒物品以及涉毒资金、即毒资。发现和查获毒品物质和毒资的途径多种多样,如对毒品物质的查获主要通过海关和边检部门的检查、公开查缉工作等,对于毒资的查获主要通过金融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配合。然而,毒品物质和毒资的发现和查获方法都离不开禁毒情报的搜集和研判。

  第二步:评估风险并做出决定

  评估环节是控制下交付实施过程中的重中之重,直接影响到后续行动的成功与否。

  缉毒人员所进行的评估工作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实施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必要性分析,二是对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可能性判断。前者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控制下交付的本质属性有关。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秘密侦查措施,而秘密侦查措施由于相比一般的侦查措施而言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所以通常是一种补充性的侦查措施而使用的。因此,如果适用一般的侦查措施就可以侦破,就没有必要实施控制下交付。换言之,若没有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必要,则无需考量可能性;若具有必要性,那么再考虑是否有可能实施控制下交付。后者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包括:其他执法机构有没有做好准备、愿不愿意为控制下交付提供帮助;犯罪嫌疑人是否对警方的侦查行为有所察觉;运送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合作;毒品在运送过程中丢失的可能性;侦查人员与合作的嫌疑人可能面临的风险;计划与执行控制下交付的时间是否充分。总而言之,在评估环节,缉毒人员通过掌握的信息对实施控制下交付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判断所拥有的侦查资源是否能将毒品的贩运和毒资的转移行为完全置于自身控制之下。

  第三步:制定计划并取得合作

  在评估并且决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之后,必须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执行计划应当包括控制下交付的各方面因素,并且尽可能做到全面。

  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参与实施控制下交付的部门与人员有哪些、使用哪些工具与设备、行动的时间、已经查明的毒贩的基本情况、各人员的具体任务、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备用行动方案等。取得相关部门的合作是制定计划的关键,也是顺利完成控制下交付的关键。

  第四步:监控毒品物质的运输与涉毒资金的移转

  毒品物质的运输与涉毒资金的移转是控制下交付的核心内容。而对毒品物质欲涉毒资金的监控是这一环节的关键。

  从字面来看,监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监督,另一个是控制。监督是指毒品或者毒资时刻处于侦查人员的监视范围之内,控制是指侦查人员能够随时掌控毒品或毒资的存在状态。

  最后一步:收网抓捕行动

  收网抓捕行动是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最后环节,即收网环节。而时机选择的准确与否是抓捕涉案人员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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