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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北京xx医院获赔近百万

发布日期:2020-08-25    作者:李海律师
基本事实
原告杨x于20xx年x月x日,经被告医院xx院门诊诊断为垂体侵袭性生长激素瘤r刀治疗后,建议入院手术治疗,同年x月xx日8时,原告入院,其后医方经全面检查,于x月x日给患者行使蝶窦垂体瘤切除+鞍底重建术。术后原告CT检查显示脑干出血,紧急送至重症监护室实施抢救治疗,自此,原告始终处于全身瘫痪,语言不清,吞咽困难,持续昏迷症状。同年x月x日被告将原告转入xx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市xx医院进行高压氧治疗,同年x月x日原告转入北京市朝阳区xx医院进行治疗。同年x月x日,转回xx医院继续治疗直至同年x月x日高压氧治疗结束。同年x月x日至x月x日,原告入住山西xx医结合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同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原告转入山西xx脑血管病医院进行治疗,20xx年x月x日,原告因肺部发生感染转入山西省xx医院进行治疗,至今,原告仍处于全身瘫痪状态,失语,持续神志不清,吞咽困难,长期需人陪护。
律师办案感想:
原告于20xx年x月将北京某医院诉至北京xx法院,前期由北京律师代理,官司已经历了两年的博弈,后原告法定代理人找到我,意欲委托我来做此事。看到此案的全部材料后,我感觉到也比较棘手,第一,被告医院的医学权威不可估量,我查阅了所有的相关医学书籍,发现该学科大部分著作的主编均系本案当中的临床专家。第二,本案经北京市xx医学会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已经存在了一个先入为主的鉴定结论。第三、中国xx协会出具书面文书,不予受理本案的伤残鉴定,理由为:因目前无明确医疗损害因果关系,故不宜做伤残等级鉴定。原告面临的是损害后果无法举证的形势-。
但是基于律师职业的使命感和不惧权威、敢于挑战的信念,我于20xx年x月接受了原告的正式委托。受理此案后,我翻阅了大量的医学书籍,且全面了解和学习了北京市审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后,制定了几套方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先后几次赴北京与xx法院承办法官反映和交流,终于使本案进入了一个实质性处理阶段,重新启动病历评估事项。
其后历时一年半的时间,本案终于尘埃落定,20xx年x月x日北京xx法院出具了(20xx)东民初字第05xx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判决如下:
一 被告北京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杨医药费十二万六千三百七十四元八角,伤残赔偿金二十九万一千七百五十二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万三千元,营养费八千七百六十元,交通费四千零二十四元,误工费三万二千九百七十一元八角四分,护理费二十九万八千九百零二元四角,残疾辅助器具费六千三百四十六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元。
二 驳回原告杨其他诉讼请求。
201x年x月x日
因上述护理费用法院暂支持五年,原告还保留了十五年护理期和后期治疗费的相关追诉权,原告对该判决比较满意,其后,北京xx医院也没有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生效。
                                                                                                                                                                  李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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