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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业务恐生变,居间人管理办法有望发布

发布日期:2020-09-02    作者:赵江涛律师

对于期货公司来说,多年以来居间人可能是个爱恨相生的难题;一方面,部分增量期货经纪业务依靠居间人来开展,另一方面,是有纠纷与投诉都是因居间人而产生;不过,这一现状将要有所改观。8月24日,“金融1号院”获悉,期货业首个《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或将发布,这意味着,后期期货公司居间人的管理和规范将有所依据。

        另据“金融1号院”获悉,在该《办法》正式发布前,已有地方监管向所在辖区发布了“一刀切”的要求,即:暂停新开居间人、原居间人暂停新开户,以及原居间人续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等;该要求将于9月1日正式执行。 

        方正中期期货总裁许丹良告诉“金融1号院”,多年以来,期货经纪业务的发展与居间人有着直接关系,但同时,居间人也是引起一系列期货公司与投资者诉讼的直接导火索。“就目前两种可能监管方案,无论是直接取缔,亦或是细化要求等,其初衷都是维护行业发展。期货业的监管要全国一盘棋,执法力度要严格,对全国居间人的管理也要统一。”

交易所返还和利息不得作为报酬 

        期货居间人是把双刃剑,开发增量客户需要他,引发纠纷和矛盾的可能也是他,是加强管理还是取缔?诸多业内人士看法不一;不过,这一现象或将有所改观。“金融1号院”从获悉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中发现,业内首个即将出台的《办法》对居间人与期货公司,以及投资者之间所划分的责任与义务比较明确,其中,对报酬也进行了严格要求。 

        “金融1号院”获悉,该《办法》共七章42条,其中,对机构居间展业和个人居间展业条件进行了不同要求。《办法》规定,机构居间展业要成为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三)实收资本不低于50万元,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均应当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而个人居间展业需要年满18周岁,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等。 

        现阶段,由于居间人对期货公司所开发的客户数量和手续费收入贡献度不同,其所取得的报酬标准也不一致,从20%到60%不等,甚至还有高达80%的情况。此次《办法》对于居间人的报酬也进行了明确要求。 

        《办法》要求,居间人不得要求期货公司将交易所减免的手续费及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作为居间报酬。若居间合同中约定按照居间客户所产生的手续费作为居间报酬,则期货公司每年支付的居间报酬不得超过公司所有居间客户所产生的手续费净留存(客户手续费收入-上缴交易所手续费-投资者保障基金-税金)的30%。 

        此外,《办法》还规定,居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以及通过担任挂名居间人等手段,损害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利益。
北京某期货公司高管表示,监管层对期货居间人已经到了明确监管的地步。长期以来,期货居间人就像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为期货公司开发增量客户,另一方面,也为期货公司带来了不少烦恼,代客理财、承诺收益等违规要求,多数都因期货居间人而起。

已有地方监管采取“一刀切”要求 

        在即将于全国实施的《办法》未正式发布前,“金融1号院”最新获悉,已有地方监管机构要求所在辖区期货公司,对居间人采取多项措施,其规定近乎“一刀切”。 

        有期货公司相关人士向“金融1号院”表示,接到所在地监管局要求,在全国实施的《办法》未正式发布前,对期货居间人要做到三方面要求:一是不得新签居间人;二是原居间人不得新开户;三是原居间人续签不得超过6个月;该要求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监管局的要求几乎没有给期货公司留出缓冲时间。”一位期货公司人士告诉“金融1号院”,从监管局的要求来看,监管层对于期货居间人的管理可能要动真格了。 

        方正中期期货总裁许丹良向“金融1号院”表示,多年以来,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的关系可谓爱恨相生,但随着期货公司转型发展,居间人对于期货公司的贡献度在逐步降低。“就目前两种可能监管方案,无论是直接取缔,亦或是细化要求等,其初衷都是维护行业发展。期货业的监管要全国一盘棋,执法力度要严格,对全国居间人的管理也要统一。” 

        另有期货公司人士向“金融1号院”表示,监管层对于居间人的管理可以强化或细化,但应当给予期货公司足够的时间来过渡。“有的期货公司居间人贡献度过半,即便想降低居间人的业务占比,应当给予期货公司时间自己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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