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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获得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20-09-08    作者:湛青律师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8年5月15日进入岳阳某公司从事调度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基本工资是1800元,外加其他各项奖金,提成,岳阳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无故辞退陈某,而岳阳某公司在2018年6月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xxx元,7月支付xxx元,8月支付xxx元,9月支付xxx元,10月支付xxx元,11月支付xxx元,12月支付xxx元,2019年1月支付xxx元,2月支付xxx元,3月支付xxx元。4月支付xxx元,5月支付xxx元,6月支付xxx元,7月支付xxx元,8月支付xxx元,9月支付xxx元,10月支付xxx元。因岳阳某公司无故辞退陈某且拒绝支付经济赔偿金,故陈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岳阳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审理】 
        仲裁过程中,陈某提交了银行汇款记录、年会照片以及工服的照片,仲裁庭要求岳阳某公司指定时间内提交该公司员工工资发放表以及指纹打卡记录等,但岳阳某公司并未提交,最终仲裁庭裁定岳阳某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应承担经济补偿xxxxx元,仲裁庭认为陈某请求岳阳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超过了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员工在被公司解除时需要及时维权,本案陈某的两个诉求,一个诉求是违法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另一个诉求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以陈某于2018年6月入职,但2019年10月解除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不予支持,本律师认为本案陈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没有过时效。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从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支付二倍工资存在连续状态的,时效从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以及第三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后不再支付二倍工资”,故本案陈某起诉至法院,有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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