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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婚前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20-09-24    作者:庄荣华律师

  夫妻双方结婚后双方的财产由婚前财产转为婚后财产,婚后财产根据情况不同有所不同,不是一旦结婚就所有的财产全部变成共同财产,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别是以登记结婚时间为界限,登记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登记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法定共同所有制,双方自结婚之日起取得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当然法律允许双方就婚前财产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双方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全部个人所有。双方登记结婚后的工资收入在法律上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希望工资属于个人所有,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双方的收入进行约定,明确哪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哪些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约定优于法定,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利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予以认可。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哪些属于夫妻一方自己所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但在下列情况下,即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指定赠与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权利。男方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双方有约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婚前约,也可以婚后约。内容可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
  有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前就已取得,该财产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

【建邺区第一次起诉快速离婚标准示范律师案例】
成功分割婚后共同房产及存款、理财
保护了自己的婚前房屋及拆迁房屋
【2017.7.21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男方无奈委托律师此案。

本案立案时间:2017年5月,结案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历时约2个月左右时间。

承办法官:李燕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二、房屋归对方,对方折价一半给我方,车辆归我方,我方折价一半给对方;
三、存款类双方一人一半;
四、成功阻止对方要求分割我方的婚前房屋以及拆迁房屋
余略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本案全程由律师代理,应当说本案的案件结果是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中较为复杂,同时案件效果较好一例离婚,本案例也为律师为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
本案被告多次庭审坚持要求分割我方的婚前房屋以及婚内拆迁的房屋,律师利用证据的技巧以及辩论的特殊律师技巧,最终成功阻止对方主张我方该部分重要的个人财产,为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案系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分居时间不足两年,但是双方也是长期并不共同生活在一起,起诉之前被告作为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但起诉之后律师利用自己独有的快速离婚技巧,使得女方在答辩阶段即无奈同意离婚并大肆的抨击我方的种种不是,希望法院依法判决我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最终未能如愿。
很多当事人每每到要离婚的时候,总是携带着极大的痛苦问律师,我听说第一次起诉100%会离不掉,我该怎么办啊?然后该当事人就继续拖延自己的离婚纠纷,其实只要起诉离婚了,就有50%的机会能够成功,而找一个出色的专业离婚律师,则又能大大提高在第一次成功离婚的几率,其实被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之时,也并不是一帆风顺,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被告要承受原告的抨击,也要承受法庭的质询,也要承受有无和好行为和意愿,更要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和子女抚养权的处理意见一并回答法庭,第一次诉讼庭审效果如何直接也决定了第二次诉讼的离婚案件的结果。
其实几乎99%不同意离婚的当事人,其实并不是真的不同意离婚,仅仅是利用不同意离婚这个工具来实现自己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利益的扩大,如果精明的原告律师能够有效的发表被告不同意离婚,则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可能在第二次诉讼之中更为不利,当被告真的明白这个道理,很快就容易进入协商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状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B,男,住建邺区。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房屋、存款、理财分割略。
三、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无债权债务纠纷
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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