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效力有何变化?
发布日期:2020-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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