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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夫妻之间的借款(有借据)离婚时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0-09-28    作者:庄荣华律师

【江宁区】首次诉讼-2个月成功快速离婚
夫妻大额借款成功获取法院支持
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女方在家无法协商离婚,故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2个月时间,首次诉讼成功离婚。
大额夫妻之间的购房借款获取法院支持。
双方购买的房屋【未办理两证】亦成功均等份额分割。

律师点评:
夫妻之间的借款关系受到法律保守,虽然同时支付房款,但是如果该款项双方确认为借款,且约定了还款的形式和期限,那么借贷关系就可以成立,离婚之时,法院就会一并判决,若不及时给付还会承担银行高额罚息。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3年生,汉族,往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1983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XX、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B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C。双方性格迥异,经常会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且B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长期生活在痛苦之中,已无法与B继续生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B离婚并由其抚养儿子C,B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其同意与原告A离婚,但其主张C的抚养权且不要求A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3月16日,双方生育一子。2007年,A、B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由其二人购买位于江宁区房屋,同日,B向A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日B因购房借A110000元整,大写壹拾壹万元整,如今后B外遇或与其离婚,立刻还其借的钱。附属:此壹拾壹万元,是A父亲赠与A的”。2013年11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B离婚,B同意与A离婚。
余【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缝子C由被告B负责抚养教育。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江宁区房屋,原告A与被告B各享有50%的所有权。
四、被告B返还原告A借款91952.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五、双方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10日

人这一辈子,不管活成什么样子,都不要把责任推给别人,一切喜怒哀乐都是自己造成。生命是一种回声。把最好的给予别人,就会从别人那里获得最好的;帮助的人越多,得到的也越多。反之,越是吝啬,就越是一无所有。多点淡然,少点虚荣,活得真实才能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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