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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诉讼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啥?

发布日期:2020-10-09    作者:刘川文律师

今天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人物均为化名):
        某村第二村民组(以下简称“该村民组”)有一座荒山,属于该村民组集体所有财产。在未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该村村委会与宋某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40年,但合同上没有写明发包方、承包金额和付款日期,且该合同只规定了宋某某的使用权,没有规定其义务。该村民组的广大村民认为,上述承包合同是一份不合理的合同,严重侵害了该村民组的合法权益。该村民组的村民霍某某、张某某、孟某某三人经私下商议后,以该村民组村民的名义,将某村村民委员会和宋某某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承包合同无效。该案立案后经审理,法院以霍某某、张某某、孟某某三人不能提供该村民组村民推选其三人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据、不能提供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就起诉事项形成同意决议的证据为由,裁定驳回了起诉。 
        上述案例中霍某某、张某某、孟某某三人代表该村民组村民提起的诉讼,为什么会被法院驳回呢?针对这个问题,笔者为大家讲解此案。 
        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属于组内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组内的集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享有和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具体到本案中,霍某某、张某某、孟某某三人以该村民组村民名义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宋某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无效,其针对的利益涉及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内容,因此应依法启动民主议事程序,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并形成同意决议方能提起诉讼。由于霍某某、张某某、孟某某三人仅经私下商议便提起诉讼,没有该村民组村民推选其三人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据,也没有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就起诉事项形成同意决议的证据,因此上述诉讼实际上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由于本案已经先行立案,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起诉亦符合法律规定。
给您提个醒: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村民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为集体组织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加。这类案件在起诉时,除需要具备一般起诉条件外,还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涉及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推选二至五人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第二,村民诉讼代表人必须经全体村民推选,推选一般需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第三,如果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九种与村民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需要诉讼解决,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起诉事项形成同意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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