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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雇佣别人强奸自己是否是犯罪?

发布日期:2020-10-10    作者:李丹律师

张某和同寝室的女生陈某发生矛盾,张某就对陈某怀恨在心,想报复她,于是,张某就把陈某的照片发给网上认识的一个男生刘某,指使刘某晚上潜入她们的寝室去强奸陈某,张某还打给对方1万块钱。
       结果半夜的时候,陈某因为肚子痛去了校医院。刘某进入寝室后,发现宿舍里只有一个女生,这个女生实际上是雇他实施强奸的张某,刘某也没有看清脸,就对张某实施了强奸,而且强奸得逞。事情发生后,张某就报案了。 
       这,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把自己给强奸了的案子。当然,严格来说,是雇人把自己给错奸了。 
       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观点一:张某教唆他人强奸室友,但事实上,强奸结果发生了,基于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理论,张某和刘某共同成立强奸犯罪的既遂,张某是教唆犯,刘某是实行犯;针对 强奸室友未遂结果,那么张某还应该构成强奸罪未遂/预备的教唆犯。 
       观点二:张某虽然有强奸他人的主观恶性,但现实中却变成了强奸罪的被害人,所谓恶有恶报,从人道主义和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不应该再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一个人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这在逻辑上是相悖的。所以,张某无罪,刘某强奸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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