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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伤事故发生后,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随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通俗地讲,工伤认定是定性,劳动能力鉴定是定量。所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决定着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量的大小。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由于地方保护等很多因素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无法让当事人满意。那么,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该怎么办?最近,记者采访了律师余伟安。余律师向记者介绍了他代理的两个案子,或许给不幸工伤的劳动者一点启示。

  2008年10月18日14时许,西安某台资公司甘肃籍大学生员工谭某在执行公司安排的校园活动中,眼睛被路边做测量的人员所用的反光装置反射过来的阳光照伤。

  事故发生后,单位按照规定申报了工伤,2009年1月13日,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谭某眼部所受伤害为工伤。工伤认定后,谭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西安市中心医院2009年2月8日检查,谭某双眼黄斑裂孔,右眼视力0.1,左眼视力0.1.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2009年2月26日据此做出谭某伤残等级为七级且无护理等级的鉴定结论。谭某当然不服,因为对西安市中心医院的检查结果本身就不认可,更重要的是视力每况愈下。在余伟安律师帮助下,2010年9月30日,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鉴定谭某伤残等级为三级,护理等级为三级,属因工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谭某依法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工伤待遇。

  无独有偶,2007年10月16日,湖北籍农民工王某在三原某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遭受身体伤害,经医疗诊断为:左孟氏骨折;右桡骨茎突及舟状骨骨折;右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双上肢广泛皮肤碾挫伤;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后虽经手术治疗,但仍留下严重残疾。2008年1月21日,三原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王某于2008年4月2日向三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因未做劳动能力鉴定三原县劳动仲裁委中止审理。

  王某在家休养直到2008年12月5日至15日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2009年3月10日,王某鉴于伤情稳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09年5月6日,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王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王某不服,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余律师仔细查看了王某的病历并检查了王某的伤情,建议并代理王某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经检查鉴定,2009年6月6日,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七级。

  通过余律师代理的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一方面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另一方面有权申请复查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另外,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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