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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诉讼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如何协商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20-10-16    作者:庄荣华律师

  时代的变化,男女比率失衡,离婚率也普遍提高,在以往男主外女主内现已经过渡到了男女平等的情势,但夫妻双方离婚莫过于最影响的还是孩子的成长,亲人一方的缺失还是会给孩子带来一定的影响的,我们要知道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由哪方付呢?
  一、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由哪方付
  1、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2、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抚养费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二是诉讼离婚,这是谁主张抚养孩子,一般会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3、若确定孩子由男方抚养,根据法律的规定,抚养费由另一方即女方来支付的。但是若男方同意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的除外。
  二、抚养费的相关规定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
  1、《婚姻法》在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的规定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总体上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这个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法子女抚养费的金额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确定
  2、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同时,该司法解释也对负担抚养费的比例设置了上限,即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抚养费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只有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判决,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多数子女抚养费都有夫妻双方协商解决。
  3、所以,抚养费的标准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硬性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第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第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三、抚养费的数额标准
  子女最低抚养费标准是支付人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附案例: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建邺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利用谈判技巧成功说服被告同意离婚-律师代理技巧
子女抚养权归我方所有-未支付被告财产折价款
2017年1月11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建邺区,故本案在建邺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宋玲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享有探视权
3、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各人债务归各人,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在法院第一次向其送达传票和起诉书的时候就表示不同意离婚,系律师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在第一次起诉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再一次争取到调解离婚的优秀案例,其实在起诉之前被告的真实意思就是希望得到预期的经济补偿才愿意进行谈判,同时对方在诉讼过程中也列举了相应我方破坏夫妻感情的事实,但最终律师还是在第一次诉讼和开庭就争取调解离婚,需要律师较高的代理技巧和举证分析的能力!
本案律师在财产分割方面利用了独有的特殊经验技巧,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的支付,极大的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性利益,同时虽然免去了对方五年的抚养费支付,但是该部分的总额也不大,因此整体的离婚调解方案策划是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重中之重。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0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
被告B,女,汉族,现住南京市建邺区。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7年开始五年内不支付C抚养费,五年以后由原告A与被告B再行协商;
三、被告B享有对婚生子C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为每月三次,前三周每周一次,被告B周五晚上将小孩接走周日中午送回。时间较长的节假日,如国庆、寒暑假原告A与被告B可分别与C度过一半的时间,春节轮流在原被告处度过,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原告A与被告B的夫妻共同财产已当庭分割完毕,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葛,无债权、债务纠纷;
五、离婚后,原告A与被告B各自解决住房问题;
六、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时下的灾难,并不是因为“时下的人心陷溺”引起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心一直都是陷溺的,凡夫的心从来没有完美过,从来没有纯洁过。所谓陷溺,是指深深陷入错误的泥淖而无法自拔。这个娑婆世界,充满了劫浊、见浊、烦恼浊、众生浊、命浊这五浊,我们就是生在这么一个五浊恶世里面。今天的各种灾难,都是我们无量劫以来造的恶业不断感召的。并不是我们过去的心很美好,今天变得不纯洁了,才导致灾难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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