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包钢对外工程贸易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男,汉族,1953年生,农民,现住包头市固阳县X乡。
委托代理人周凯北,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忠,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钢对外工程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井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艳青,包头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56年生,汉族,包钢对外工程贸易公司干部,住包头昆区X街坊X栋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某某,男,汉族,1943年生,包钢对外工程贸易公司经理,住包头昆区钢37号街坊22号。
上诉人史某某、包钢对外工程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张某、井某某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包经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忠,张某,外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井某某,委托代理人高艳青,被上诉人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25日,史某某与固阳县X乡X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史某某从1994年3月25日起承包甲浪沟村委会白石头壕石矿,到1996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每年3,000元。同年7月20日,史某某又与外贸公司、井某某、张某约定,共同出资、联合经营,拟定成立固阳县义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通公司),并制定了章程,该章程规定,成立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25万股,每股2元,外贸公司出资21万元,购买义通公司105,000股,全部以转账支票形式转入义通公司的临时账户内,史某某以现有采矿设备、道路、房屋、空压机、小型机具、已采出的矿石、采矿使用权等约17万元及现金3万元作为出资,购10万股,井某某、张某各出资现金4.5万元,购买22,500股,合作期限十年。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章程中所规定的各自所认缴出资额,无论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入股出资,均应及时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章程中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向已足够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固阳县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外贸公司出据21万元支票一张及一辆9万元小车抵作外贸公司、井某某、张某的投资,史某某所投入实物及矿石折价17万元、现金3万元。对以上投资情况,审计事务所没有进行实地考查资金、实物是否到位。1994年8月17日义通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开始了生产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双方发生纠纷,为此史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追究三被告未缴纳出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由于违约给其造成四年的经济损失96万元,同时要求确认义通公司所购置的财产予以返还,并支付应得利润5万元。此案重新审理时,原审法院委托包头市审计事务所对义通公司联营各方投资情况、盈亏情况、张某欠款问题以及该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为:一、外贸公司投入资金15.9万元,史某某投资2.6万元;二、该公司1995年12月以来,经审计认定亏损76,454.60元;三、张某欠义通公司款62,482.71元;四、义通公司资产总额221,887.22元,其中货币资金14,609.13元;其他应收款123,340.89元,固定资产净值83,931.20元;负债总额为113,335.82元,其中欠包钢外贸公司款107,292.03元,未交税金6,043.79元。义通公司的净资产为108,545.40元。另查明,义通公司在验资时,史某某的投资有明细表,折价17万元,在此明细单上有张某签字。同时,史某某也在外贸公司、张某、井某某投资明细表上签字。但是,外贸公司承认将此投资抽回,张某、井某某均承认未进行实际投资。史某某则表示自己已按明细表履行了实际投资。同时还查明,1995年9月,义通公司停业后张某将义通公司部分财产用于自己所开的新矿点,该矿点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该矿点财产非义通公司投资),后将所使用的财产已归还外贸公司。另外,张某于1996年4月申办了包头市昆区赛喜雅矿产物资经营处,企业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出资人为张某、李秀惠,该处与义通公司无任何联系。
- 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轻工业对外贸易公司票据质押纠纷案
- 海南恒星实业贸易有限公司诉海南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案
-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工业贸易公司三亚分公司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诉上海电视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万源进出口贸易公司清算小组借款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九江市信托投资公司诉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复函
-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益阳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与浙江省民政工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函(法经[1993]113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益阳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与浙江省民政工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函(法经[1993]113号)
- 汾西矿业集团南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次市贸易中心联营合同纠纷案
- 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吊车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 潍坊市高新区房屋认购协议纠纷案例
- 潍坊寿光市保险公司拒赔案成功维权案例
- 寿光市地区蔬菜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
- 潍坊奎文地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潍坊青州地区列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成功追回欠款案件
- 潍坊市高新区广告合同欠款成功追回案件
- 潍坊高新区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潍坊昌乐地区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 法定继承纠纷
- 民监案件—保证合同纠纷
-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了被侵占的代收款
- 钢筋买卖合同纠纷中,伪造送货单数额巨大,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的无效
- 关于近期抖音、淘宝、拼多多电商平台“仅退款”的法律风险及卖家商家维权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