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美容就医者确实或者怀疑发生了不良医疗后果,如死亡、残废、毁容、器官功能障碍、增加痛苦、延长医疗时间或增加了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的人身伤害。
(2)不良医疗后果发生在美容就医者就诊期间或预后。
(3)美容就医者就诊的地方,可以是各级医疗美容机构,如医疗美容专利医院、各医院美容门诊等,个体美容诊所以及未取得合法执照的非法美容行医者。
(4)医患双方的纠纷未能或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解释而消除分歧。
(5) 医疗美容纠纷的处理适用特别的部门法律规定,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医疗美容管理办法》、《护士管理办法》及 《医疗美容机构、医学美容科(室)的基木准则》等,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等普通法,它们之间存在矛盾,使医疗美容纠纷的处理无所适从。
(6) 医患双方关 系具有不平衡的突出特点。在大多数情况之下,美容就医者出于维护自身的生命权、健康权、审美权、生命质量权等权益,而主动起诉主诊美容医师及有关的当事人 和医疗美容机构。医方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但在医疗责任与技术事故性质的解释和确定上,医方常常又处于主动和绝对性的地位。
(7)绝大多数美容就医者及其家属仅要求通过经济补偿方式为最终解决的途径,很少对当事人要求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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