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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的和解方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和解

  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应当签订一式两份的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建议:和解协议书最好经法院出具调解书)。

  医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患方应当是由患者本人或者是其法定监护人、患者授权委托人。死者近亲属(应当是依《继承法》规定死者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留存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部分医疗纠纷争议不大,经沟通、协商,由临床科室或医务人员自行向患方做出数额较小的补偿,达成的和解,应当有职能部门参与,签订协议书,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法院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也可以经“法庭主持调解”。

  二、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部分医疗纠纷中,患方情绪比较激动、难以沟通,应避免患方与当事医务人员直接接触,相关沟通程序可由职能部门及临床科室主任或指定负责人完成。

  三、第三方调解

  目前社会有多种第三方的调解机构,由政府联合机构、司法局、各种学会、协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代理公司等,成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作为第三方进行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缓和医、患双方“非此即彼”的尖锐矛盾,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具体情况分析、研讨,选择相应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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