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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抚养费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10-30    作者:庄荣华律师

  不少人在离婚时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后果有不正确的认识。认为孩子抚养权归对方了,孩子以后就是人家的了,不想支付抚养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那么放弃抚养权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一、放弃抚养权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除非抚养孩子一方放弃索要抚养费的权利,否则的话,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怎样放弃抚养权
  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根据实际收入支付孩子抚养费。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孩子抚养权归属可以协商约定;一方放弃孩子抚养权,另外一方愿意抚养孩子,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或者双方都放弃抚养孩子,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法院一般是根据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条件、有无不良嗜好等综合因素考量,将孩子抚养权判决给对孩子成长较为有利的一方,另一方根据收入情况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双方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协商变更孩子抚养权或者通过法院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
  三、放弃抚养权后来又后悔如何处理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2018年起诉离婚
被告不同意离婚到调解离婚
房屋归孩子所有(两个孩子)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栖霞离婚案件2018-2-7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律师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赵丽法官。

立案时间2017-年底,结案时间为2018-2-7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对方名下的房屋归孩子所有,我方名下的房屋归我方自己所有。
三、两个孩子归对方(15岁),我方不支付抚养费;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一次性全部解决。

律师点评:
本案婚后双方取得两套房屋,一套在对方名下,一套在我方名下。(这是此次诉讼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
实现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孩子所有,特别是说服对方将财产归孩子所有这是离婚案件中最困难的部分,需要特别强的庭审技巧和说服技巧,诉讼就是争取利益,让对方放弃利益,需要复杂高明的话术技巧,本案再一次实现了对方财产归孩子所有,每一个离婚诉讼对于离婚律师来说也是一个总结学习的过程,本案律师再次总结了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
通过律师两次庭审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实现我方的房屋不予分割归我方自己所有,对方的房屋归两个孩子所有,实现了财产利益的最大化。
每次开庭对方都不同意离婚,到案件审理的最后一刻才实现双方调解离婚,此次离婚可谓一波三折。(为实现快速离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我方主动让给对方,但我方不支付抚养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
被告:B,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女D、一子C。现原告A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D(出生于2003)、婚生子C(出生于2003)均由被告B直接抚养,被告B自愿放弃要求原告A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三、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室的房屋归女儿D和儿子C共同所有,被告B在D、C年满二十周岁时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告A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室的房屋,被告B及女儿D、儿子C可以居住至2021年6月30日;
五、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室的房屋,原告A可以居住到2021年6月30日:
六、登记在各人名下的公积金、养老金归各人所有,其他各人名下存款、债权、债务由各人享有或负担;
七、双方无其他纠纷;
八、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二月七日

人生最大的修养是包容。它既不是懦弱也不是忍让,而是察人之难,补人之短,扬人之长,谅人之过,而不会嫉人之才,鄙人之 能,讽人之缺,责人之误。包容是肯定自己也承认他人,是一种善待生活,善待别人的境界。在包容的背后,蕴含的是爱心和坚强 ,是挺直的脊梁,是博大的胸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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