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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0-11-03    作者:宋长贵律师
01 如何认定上海借款合同纠纷中的重大误解
         一般来说,借款合同纠纷中的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请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G仲裁机构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经济合同法律顾问的主要观点有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虽未签名,但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即交付借款,且张某显然是接受的,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其中的仲裁条款自然有效。且王某持合同提起仲裁,视为对合同及其中仲裁条款的认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王某向张某交付借款,虽然履行了合同实体义务,但不能视为王某对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予以认可。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达成,王某未签名,双方之间未成立仲裁协议。
         评 析
         本人同意第一种观点。首先,就上述案例来看,在张某未提出证据证明王某是依据另一份合同而为给付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王某履行的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真实存在是没有异议的。其次,《借款合同》载明了仲裁条款,从张某、李某签名,且王某也实际提起仲裁的行为来看,并不能推定出双方对于争议解决方式有相反的意思。最后,结合前两点,既然合同已因实际履行而推定成立,那么合同成立的效力也可以延伸至其中的仲裁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例的特殊性在于,提起仲裁的当事人正好是没有签名的一方当事人,即该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知晓仲裁协议的存在,且在纠纷发生后通过实际提起仲裁的方式认可仲裁协议。如果对调一下,则仲裁协议的效力将受到更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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