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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时,两套不一样大小的房屋,差价补偿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20-11-06    作者:庄荣华律师

起诉离婚-从不同意离婚到调解离婚
一人持有一套房屋,对方补偿我方差价66万
浦口区离婚获取6000抚养费
一次庭审全部纠纷解决完毕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离婚诉讼
(2018-10-9结案)
遭遇:
各种家庭矛盾,对方人在境外,解决快速离婚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法院调解书

浦口法院-徐馨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6000元
3、双方各持有一套房屋,对方另行支付我方66万差价
4、余略

重点支招:
离婚的成因
对方行为导致的矛盾
双方对于婚后房屋的出资贡献。
我方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
被告:B,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C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 4年1 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1月16日生有一子C。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没有明显改善,更加趋于恶化,夫妻感觉已经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每月1日前给付C本月的抚养费6000元至C年满1 8周岁止,如被告B工作调动收入水平发生变化,则其按照实际月收入的25%支付C抚养费;
三、被告B有权探望婚生子C,每月一次,每次两天,过期时间不累计,具体探望时间由原告A与被告B协商确定;
四、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剩余房贷自2018年1 0月起由被告B负责偿还至还清之日止,与该房屋相关的、向被告B父母所借的400000元首付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被告B向原告A支付房屋补偿款780000元;位于房屋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剩余房贷自2018年1 0月起由原告A负责偿还至还清之日止,与该房屋相关的、向原告A家人所借的70000元首付款以及原告A向其朋友D所借76828元借款由原告A负责偿还,原告A向被告B支付房屋补偿款120000元;上述两笔补偿款相互冲抵后,原告A无需向被告B支付款项,被告E实际应给付原告A660000元,于2018年1 2月8日前支付350000元,剩余310000元于201 9年1 0月1日前付清;
五、被告B应在上述首笔350000元付清后两周内配合原告A办理位于房屋的产权过户变更登记;原告A于被告B付清上述660000元后两周内配合B办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室房屋的产权过户变更登记并搬出该房屋:
六、双方各自所借其他债务各自负责偿还:
七、双方的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八、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414元,减半收取2707元,由原告A负担120元,被告B负担2587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月九日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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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享离婚房屋补偿款支付的相关规定: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就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离婚的时候要处理好子女抚养权归属和财产分割等的问题,那么离婚房屋补偿款支付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房屋补偿款支付的规定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判决房产归一方,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离婚房屋补偿款怎么算?

最高法新近出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提出了一个被很多法院采用的简便实用的离婚款的计算公式,具体为:房屋现值÷购买房屋总支付款(首付 按揭贷款本金总额 贷款利息总额)×共同还贷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2。在计算离婚房屋补偿款时,需要考虑很多方面。房屋现值的评估即是一大方面,房产现值评估需要花费一大笔资金,因此,在离婚房产补偿时,最好是夫妻双方协商处理,这样不仅省钱,也省事省力。
二、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产,离婚时按照如下方式分割: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明。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债权人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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